八达岭经济开发区领导:法律问题:一方当事人请求法律仲裁在前,此后另一方又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问: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4:15:01
法律问题:a县甲公司与b县乙公司于1985年9月在a县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苹果10吨,需方先交定金8000元,货到立即付清全部货款。同年10月需方收货后,以苹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付款。纠纷发生后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1986年2月4日,乙公司向a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县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向甲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甲公司不同意由仲裁委员会解决,拒绝应诉,并于1986年2月22日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人民法院用过审判方式解决。问:a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案?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或仲裁或诉讼。

有了仲裁的约定就不能诉讼了。

问题是双方有没有仲裁协议?a县仲裁委员会这种制裁委员会是不存在的,即使约定了,也因为a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而改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