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音乐学院乐理试卷:这里有没有律师呀?有问题请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2:07:37
我新购了一套房子,要将小孩转到附近的小学读书。小孩今年读五年级了。昨天到学校去问了,学校说开发商和学校签的合同是只有1~4年级免交赞助费,如是五年级就要按学校的规定交七千。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当时卖房子的售楼小姐已经走了,不知她是如何承诺的,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当时也没和她理论。后来回家看了购房合同,合同附件四 补充协议 第六条是这样写的:甲方承诺乙方一名符合育英小学报名条件的直系子女入读育英小学,免交赞助费。(如乙方将此房转让第三人,则第三人不享受此项优惠条件。)我认为购房合同中并没有说只有1~4年级才免交赞助费,而且他的宣传资料上也没提,所以我决定再去找开发商理论。请各位帮我出出主意,谢谢了!
我又去找了开发商,开发商说合同上说要“符合育英小学报名条件的直系子女”,他和学校谈了,学校的报名条件是五年级不能转学,他无能为力,言下之意,只有自己交赞助费了。各位,我现在是该找学校还是继续和开发商过不去?

1,购房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就是说由房地产商单方制定的,如果双方对某个条款发生争议,根据文意解释又无法解释清楚的,应当适用有利于非制定方(购房者)的解释。就算售楼小姐确实说过所谓只有1~4年级免交赞助费,由于没有书面证据,房地产商仍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的结果。

  法律依据:合同法http://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何况本案中条款:甲方承诺乙方一名符合育英小学报名条件的直系子女入读育英小学,免交赞助费。从文意上不存在分歧。

  3,开发商和学校签的合同只有对人权,没有对世权。通俗的说,就是开发商和学校签的合同只能对合同相对人开发商和学校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善意第三人(购房者或债权人等,事先不知道合同内容的称为善意),没有法律效力,就是法理上说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效力高于合同法法条的基本原则)

  4,还有,你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应当由合同当事人(开发商和学校)举证,合同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你就算事前知道,法院也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除非你有确认知道的书面证据,否则他们无法举证)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甲方承诺乙方一名符合育英小学报名条件的直系子女入读育英小学,免交赞助费。

这里既然用“育英小学”做为描述前提,从文字上来理解自然就包括这所学校的各个年级。

既然合同附件有约在先,您可以理直气壮的起诉开发商委约。不管开发商和学校之间是什么关联关系,开发商要么帮您垫付“赞助费”,要么和学校沟通予以免除,否则开发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是必然的。

“甲方承诺乙方一名符合育英小学报名条件的直系子女入读育英小学,免交赞助费。”,开发商有责任保障各个年级免交赞助费。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义务,您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和学校签的合同是只有1~4年级免交赞助费,而你与开发商的合同应该包括了小学的全部年级,这里便存在着开发商的欺诈,属侵权行为,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做出解释,不能令你满意,可以起诉他。
相信你一提出起诉,开发商马上就会与学校补签合同了。

首先学校收赞助费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按照你的购房合同,也不应该交赞助费。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