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质拓展教练招聘:保险上的"约定合同无效"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23:32:26
保险上的"约定合同无效"是什么?我们有个作业要举个事例,谁知道简单帮我说说.还有什么叫"无赔额"呢?还会加分的.

约定无效原因。投保人可以和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无效条款,规定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对于广大的投保客户尤其应该注意保险法中规定的无效原因:
1、超额保险。超额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它的意思是:如果你有一辆别克汽车,价值30万元,而你却向保险公司申报它价值60万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60万元的保障,这就是超额保险。我国《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别克车不幸发生车祸,全部损失了,你也最多只能得到不超过30万元的赔偿.试想,如果你通过车祸,反而使原来的一辆别克车变成为了两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2、无保险利益。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况,在前文中已有详细的叙述,在这里就不再重复。

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另外,投保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无效。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例外”。对人身保险合同作出上述限制,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防范道德风险。例如:某人以他的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金期限为20年的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单未经其妻子书面同意并认可,此定期死亡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

4、未作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在前一节中,我们已经讨论了关于责任免除的条款是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客户告知的内容,否则这条款将没有法律效力。

不是叫无赔额,叫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可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膘膘 免赔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频繁发生的小额赔付支出 , 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和注意力 , 避免不应发生的损失发生,同时也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