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凝血酶3偏高怀孕:国际贸易法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9:35:28
申请人:奥地利某国际钢材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VAIT/SHA/CR/9903/0011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5000公吨的优质冷轧卷板,单价为242美元/公吨,合同货款总额1210000美元。价格条件为CFR Tianjin,买方必须在1999年4月21日之前开立信用证,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作为罚金。
被申请人因进口许可证问题没能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间开出信用证。之后,为促使被申请人尽快解决信用证的报价问题,申请人提议修改合同的支付条款,修改内容为:申请人支付10%的定金,但条款中的罚金应从原合同规定的3%提高到5%。被申请人不同意修改,故未在申请人的提议上签字。4月22日,被申请人做出让步,函告申请人变更原定开证期,同意将罚金从3%提高到5%。4月30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称已与有关部门签订了“办证协议”,且已付相应款项,预计在5月5日可拿到许可证开出信用证,恳请延长开证期限。时至5月11日,被申请人仍未开出信用证,申请人依约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要求被申请人于6月30日之前支付3%的罚金。双方经面谈协商也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2000年6月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罚金(合60500美元)及其利息。
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
1.根据本案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被申请人未能如期开出信用证是因1999年1月国家主管钢材进口的职能机构发生变更,其按原途径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所致,应视为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即使认定被申请人违约,其应该承担的违约罚金也只能是3%的合同金额,而不是5%的合同金额。理由是:(1)被申请人从未在申请人有关将罚金从3%提高到5%的提议上签字;(2)被申请人4月22日函电中的让步是有条件的,条件之一是开证期最迟可到5月20日。而申请人却于5月11日提出了违约索赔,索赔函中仍以原合同规定的开证期4月21日为据,说明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4月22日的修改合同意见加以确认。
3.本案合同在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无实际损失,因合同订立后到2000年6月,合同项下的货物冷轧卷板的市场价一直呈现上涨趋势(从1999年7月的250美元/吨上涨到2000年6月的320美元/吨,均比合同价242美元/吨为高);且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约,却又没提供其因此受损的证据。故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罚金及其利息的请求。
提示: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为1980年CISG的缔约国。
请问:
1.本案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2.买方因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而未能如期开出信用证属违约还是不可抗力?
3.合同中罚金规定的效力如何?
4.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有些情况你最好去问一下律师,请他给你找出法律依据来,在网上是说不清的。但是,你把没有取得进口许可证作为不可抗力,我看是站不住脚的。在没有取得进口许可证之前(起码是没有绝对把握取得进口许可证之前),签订进口合同本身就是一种盲目和冒险。因为签了合同就影响了对方的销售,对方用罚金来约束你,这也在情理之中。现在的关键是,既然信用证未开,你应该认真的分析分析合同,看看它到底成立不成立?或者从中找出对你有利的条款来。如果未支付定金,对你方也是个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