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研究所图片:王安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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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卒生於宋真宗天禧五年(西元一O二一年),卒於哲宗元佑元年(西元一O八六年),年六十六岁。
  字号字介甫,晚号半山,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卒諡文,亦称王文公。
  作品有临川先生集、周官新义传世。
  成就仁宗庆历年间成进士,嘉佑年间曾上万言书,主张变法革新。神宗即位,乃力行变法,以救北宋贫弱之弊,后因改革太急,用人不当及遭旧党反对,但终告失败。
  风格古文、诗、词,均能自成名家。古文简劲锋利,意高思深,类似其刚强兀傲的个性。诗学杜甫,并受欧阳修影响,用字工稳,晚年风格渐趋闲淡,所作小诗,意境高远,尤为精绝。词虽不多,但能摆脱晚唐、五代艳丽习气,富有傲然不群的气韵。

  王安石仕途表

  二十二岁登杨窴榜进士,签书怀南判官。
  二十七岁为浙江鄞县知县。
  三十一岁为舒州通判。
  三十六岁为群牧司判官。
  三十七岁为常州知州。
  三十八岁为江东刑狱提点。
  四十岁为之制诰。
  四十一岁为三司度支判官。
  四十七岁为江宁府知府。
  四十八岁为翰林学士。
  四十九岁为参知政事(副相)。
  五十岁为平章事(首相)。
  五十四岁辞相。为江宁府知府。
  五十五岁复相。
  五十六岁辞相。判江宁府。
  五十七岁辞一切官职。
  六十六岁卒於江宁。闲居钟山十年。

  王安石生平记事

  王安石,字介甫,号中山,北宋抚州临川 (今江西省临川县
  )人。生於宋真宗元禧五年。十一月十二年,卒於宗元佑元年四月,享年六十六岁。王安石受到父亲的影响很深远,其父益出任福建省建安的主簿 (文书簿籍的主管
  ),因不忍对贫困的百姓催缴税赋而博得诸多百姓的感激和爱戴;其后任临江军判官时,也经常站在庶民的立场,去揭发上司与当地豪族的不正常勾结,其清廉傲骨的精神深植王安石心中,为日后王安石的行事准则和态度。
  仁宗庆历二年(1042),王安石考中进士,时年二十二岁。不久他被任命为郑县(浙江省宁波)
  的县知事,这是他首次任官吏,担负起行政工作。在他四年的任内,他将平时积存脑海里的政治理念逐步实行,并有不错的成效。其一是水利灌溉事业的成功,另一项是尝试推行其后政争中最受争议的青苗法。熙宁二年,二十二岁的神宗不顾众臣反对,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次年更提拔为宰相,断然实行新法。王安石后来因在官场与吕惠卿不和,主动提出辞官返乡。晚年归隐於江宁府钟山,(今南京市东方的紫金山),於六十六岁那年病卒。

  王安石变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稳定封建秩序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

  变法的影响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

生卒生於宋真宗天禧五年(西元一O二一年),卒於哲宗元佑元年(西元一O八六年),年六十六岁。
字号字介甫,晚号半山,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卒諡文,亦称王文公。
作品有临川先生集、周官新义传世。
成就仁宗庆历年间成进士,嘉佑年间曾上万言书,主张变法革新。神宗即位,乃力行变法,以救北宋贫弱之弊,后因改革太急,用人不当及遭旧党反对,但终告失败。
风格古文、诗、词,均能自成名家。古文简劲锋利,意高思深,类似其刚强兀傲的个性。诗学杜甫,并受欧阳修影响,用字工稳,晚年风格渐趋闲淡,所作小诗,意境高远,尤为精绝。词虽不多,但能摆脱晚唐、五代艳丽习气,富有傲然不群的气韵。

王安石仕途表

二十二岁登杨窴榜进士,签书怀南判官。
二十七岁为浙江鄞县知县。
三十一岁为舒州通判。
三十六岁为群牧司判官。
三十七岁为常州知州。
三十八岁为江东刑狱提点。
四十岁为之制诰。
四十一岁为三司度支判官。
四十七岁为江宁府知府。
四十八岁为翰林学士。
四十九岁为参知政事(副相)。
五十岁为平章事(首相)。
五十四岁辞相。为江宁府知府。
五十五岁复相。
五十六岁辞相。判江宁府。
五十七岁辞一切官职。
六十六岁卒於江宁。闲居钟山十年。

王安石生平记事

王安石,字介甫,号中山,北宋抚州临川 (今江西省临川县
)人。生於宋真宗元禧五年。十一月十二年,卒於宗元佑元年四月,享年六十六岁。王安石受到父亲的影响很深远,其父益出任福建省建安的主簿 (文书簿籍的主管
),因不忍对贫困的百姓催缴税赋而博得诸多百姓的感激和爱戴;其后任临江军判官时,也经常站在庶民的立场,去揭发上司与当地豪族的不正常勾结,其清廉傲骨的精神深植王安石心中,为日后王安石的行事准则和态度。
仁宗庆历二年(1042),王安石考中进士,时年二十二岁。不久他被任命为郑县(浙江省宁波)
的县知事,这是他首次任官吏,担负起行政工作。在他四年的任内,他将平时积存脑海里的政治理念逐步实行,并有不错的成效。其一是水利灌溉事业的成功,另一项是尝试推行其后政争中最受争议的青苗法。熙宁二年,二十二岁的神宗不顾众臣反对,任王安石为参知政事,次年更提拔为宰相,断然实行新法。王安石后来因在官场与吕惠卿不和,主动提出辞官返乡。晚年归隐於江宁府钟山,(今南京市东方的紫金山),於六十六岁那年病卒。

王安石变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正月,宋神宗赵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宁元年(1068)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稳定封建秩序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

变法的影响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

生卒生於宋真宗天禧五年(西元一O二一年),卒於哲宗元佑元年(西元一O八六年),年六十六岁。
字号字介甫,晚号半山,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卒諡文,亦称王文公。
作品有临川先生集、周官新义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