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旅游必去景点大全:邓论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为什么可以实行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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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讨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涵、我国现阶段计划经济的特点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一、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实质
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计划经济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李震中等同志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里,产生了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有必要也有可能有计划地调节社会生产。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越高,国民经济计划的程度也就越高。相反,如果公有制遭到损害,经济发展的计划性也必然会受到破坏。计划经济也离不开无产阶级专政。计划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为前提的、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社会经济制度。
第二种意见,计划经济是一种管理经济的方法。持这种意见的人不同意把计划经济看成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其理由是:社会经济制度较之计划经济所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如果把计划经济说成社会经济制度,那么,“计划经济为主”,是否意味着社会经济制度也有主辅之分? 有人认为,把计划经济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就有可能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类根本性的社会经济制度相混淆。还有人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计划对于管理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基本的方法,而且计划是具有约束力的。计划经济就是通过制订和组织执行统一的经济计划进行管理的国民经济。对资本主义来说,计划不是基本的管理方法,而且计划本身也只是预测性的。
第三种意见,计划经济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经济活动和管理形式。王积业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产物。对计划经济的理解,应该包括三层意思。首先,计划经济是一种经济制度。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经济制度,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其次,计划经济也是一种经济活动。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整个经济运动过程,都是有计划进行的。再次,计划经济又是一种管理形式。生产和流通的主体,是由国家通过统一计划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从计划管理的这个特点来看,由国家作计划进行安排的经济活动就是计划经济。
二、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征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的特征表现为计划的整体性、直接性和目的性三个方面。整体性是说计划经济不是指个别经济单位或个别生产部门的计划性,而是指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性。只有个别企业、个别部门的计划性,而没有整个社会生产的计划性,这是市场经济的特征。直接性,是说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是通过社会对自己的劳动时间所进行的直接的自觉的控制实现的,也就是社会的用统一的经济计划来调节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个生产部门间的分配比例,求得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达到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目的性,是说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有计划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另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的特征表现为“自觉”、“事先”、“稳妥”三个方面。“自觉”,是指计划的科学性,就是计划一定要在已经被认识了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并按照它的要求妥善地制定出来。计划的内容要符合实际,实事求是。“事先”,是指计划的时间性,就是计划一定要在行动之前下达,否则,对行动将不能起指导作用,不能称其为计划。计划的制定和下达要及时、准确。“稳妥”,是指计划的应变性,就是计划的制定和贯彻既要有一定的可靠性,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因种种原因发生的变化对计划进行修订,计划的实现要确有保证。以上三点,是计划经济的三根支撑点,缺一不可。
再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微观上表现为作为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的生产单位,服从国家的计划调节、指导与管理;在宏观上表现为整个国民经济按照体现社会意志与全社会利益的统一计划,持续地长期地保持平衡地发展。因此,经济发展的有计划性、有组织性、按比例性和无危机性,乃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的鲜明特征。
三、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
主要表现形式,大体有三种看法。
一种看法是,实行指令性计划制度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体现。李震中等同志认为,计划经济要求通过经济计划去调节社会再生产的比例,而国民经济计划是调动千军万马为实现经济发展战略任务的行动纲领。如果没有指令性指标,那还叫什么计划经济? 吕律平、郑新立认为,实行指令性计划是关系到坚持计划经济的原则问题。坚持指令性计划,才能划清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同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的界限。
另一种看法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计划调节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体现。刘宗时认为,计划经济就是计划调节的经济。计划经济指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计划调节指的是社会生产的调节形式,同时也是把社会主义经济称为计划经济的依据。所以,计划经济与计划调节的范围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中,计划调节的范围不能只是某个局部,而必须是它的全局。
再一种看法是,对宏观经济进行计划控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重要体现。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蒋一苇认为,所谓计划管理,包含两个职能,一是计划,二是控制。宏观控制不等于计划调节,更不等于指令性计划。控制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全过程,控制的方法包括行政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或者两者结合,并非单靠一纸计划所能解决。 赵人伟、荣敬本也认为,需要澄清没有指令就等于没有计划的观念。宏观对微观如何进行控制的问题,是计划采用什么方式的问题,而不是要不要计划的问题。既然我们承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有不同的模式,那么也就应该承认下达指令仅仅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一种(或几种)模式的特征,而不是全部模式的特征。
四、关于我国现阶段计划经济的特点
讨论中一般都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实行计划经济的基本前提条件。而且在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计划经济已经显示了巨大的优越性。同时,不少人又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计划经济,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占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计划经济相比,还有很大差别。至于如何认识这些差别,存在着一些不同意见。
王积业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计划经济同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计划经济有三个主要区别。第一,实行计划经济的广度和深度不同。我国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都低于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我们只能对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需要以及集体所有制的某些产品实行计划安排。第二,实行计划经济的形式不同。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由于还存在着商品和货币,因而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就不仅适用于个人消费品的生产和分配,同样也适用于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而且又是采取货币(价值)形态实现的。第三,实行计划经济的物质力量不同。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人口又多,国家难以拥有充裕的物质储备。
阎革认为,我国现阶段计划经济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国民经济计划管理必须同市场机制相结合。社会主义计划调节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是同公有制相联系、受有计划发展规律支配的市场,是受国家计划的控制和调节的市场,因而是有计划的市场。这种有计划的市场,正是社会主义计划调节发挥作用的重要场所。
张路雄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计划经济是由商品经济向计划经济过渡时期的不完全的计划经济。完全的计划经济是实行直接调节,它的计划是指令性计划;而不完全的计划经济,占主要地位的就不应是指令性计划,而应是指导性计划。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完全计划经济的条件。一方面,由于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不可能在全社会实行单一的计划调节,另一方面,目前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电子计算机的发展水平还只能汇集和处理部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实行不完全的计划经济,如果完全靠国家的指令性计划来直接指挥生产,必然有许多内容是脱离实际的。
五、关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经济规律
纪维国
早在五、六十年代,我国经济学界就对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在近几年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中,对这个问题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
1.如何理解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不是客观经济规律。何伟认为,有计划按比例规律的概念本身就不确切,按比例是客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有计划是人为的主观因素,不是客观经济规律。 刘克鉴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绝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而是人们利用经济规律发展经济的一种手段。它只是表明由于公有制的建立,给人们提供了自觉地利用经济规律,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国民经济的可能性。要使可能变为现实,还必须加上人们严格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这样一个条件。国民经济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遵循在社会主义阶段起作用的各种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综合性的成果,而决不是只遵循一两个经济规律的结果。因此,决不能把所谓“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作为我们制订国民经济计划的主要依据。 卓炯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是产品经济的产物,现在既然产品经济不能成立,大家都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那么有计划按比例的要求应该由价值规律来承担,作为反映产品经济的有计划发展规律就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客观经济规律,但不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而是高度社会化大生产共有的规律。廖季立认为,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高度生产社会化的规律。现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懂得运用这个规律,而且运用起来效果也比较显著,不过受资本主义制度的限制,仍然摆脱不了市场的影响。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自觉地运用有计划按比例规律,来指导经济的发展。所以,有计划按比例并非社会主义经济特有的规律。
第三种意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胡乃武认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赖以产生和发生作用的经济条件有两个:一是生产的社会化,二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生产社会化要求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而生产资料公有制则能够实现这一要求。所以,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客观规律。 也有人认为,“有计划”不是指人们主观制定的计划,而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一定要由社会计划来调节这样一种客观必然性。在任何社会化大生产中,客观上都要求把社会劳动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到各生产部门去。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各生产部门之间的比例经常是在盲目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中通过经济动荡和经济危机才得到强制纠正的。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主义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统一的计划来组织和管理全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合理地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正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只有在社会主义阶段才第一次具有客观可能性和客观必然性,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规律。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还认为,有计划发展规律是指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有计划发展,而不是指个别企业、个别部门的经济计划。资本主义国家可以有一定程度的计划,但不能做到整个社会的有计划发展。
在讨论中,许多人对斯大林提出的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表述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薛暮桥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产生了人们用计划来调节生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是这要通过人们的主观努力才能实现。社会不能自发地产生一个计划,也不能自发地来执行一个计划。因此,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应表述为社会主义存在着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来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发展的规律 。
于光远认为,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之间要有一定的比例,是一切社会化大生产都发生作用的规律;不是社会主义生产特有的规律,而整个国民经济要有计划发展,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才发生作用的政治经济学的规律。社会主义的特点是在“有计划”,而不在“按比例”,因为“有计划”本身就包含了要“按比例”的意思。所以,“按比例”这几个字在这里是不必要的,应该把这个规律表述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
周永刚认为,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比例规律是两个规律,不是一个规律,不能把两个规律作为一个规律来表述。有计划发展规律是以社会化大生产、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前提和基础的,是人们进行自觉的有意识的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客观依据。按比例规律则是以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它和反映它的要求的综合平衡活动只是计划工作的依据之一,是计划工作的一部分。有计划发展规律是比按比例规律程度更高的经济规律。这两个经济规律产生的条件、所起的作用不同,作用的程度、范围也不同。因此,这两个规律是不能等同的。 黄振奇认为,斯大林把有计划发展规律和按比例规律作为一个规律来表述,称为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这与他不承认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有关。现在我们既然发现了调节社会主义生产比例的,除了有计划发展规律外,还有价值规律,我们在理论上就应当把按比例规律与有计划规律分开来表述。如果仍把这两个规律作为一个规律来说明,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规律的实现,只是有计划发展规律作用的结果,而与价值规律的作用无关。
2.怎样认识各种经济规律在计划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计划管理必须运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计划发展规律、价值规律和其它经济规律。但对各种经济规律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计划经济中的作用,却有不同的认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多种经济规律的“合力论”。项启源、孙大德等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多种经济规律。我们要充分考虑多种经济规律同时存在、同时发挥作用的客观实际;把整个经济规律体系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把各个经济规律看作它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发挥各个经济规律的综合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一点对于能否真正做到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带有关键性。 刘方棫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体系中,各个经济规律都以各自特定的方式和过程运动着,形成有各种不同机制和不同作用的“力”的运动。同时,各个经济规律又彼此联系着、补充着、制约着,每一种力又最终形成为统一的“合力”的有机部分。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对经济规律作逐个的考察,而对他们的“合力”缺少研究,势必影响我们对经济规律的整体的认识,就不可能对整个经济规律体系的质态和运动特点有入骨的了解,从而我们在对规律的认识与运用问题上也难于提高自觉性,克服盲目性。
另一种观点,是基本经济规律的“主导论”。李震中等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有许多规律发生作用,起主导作用的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决定着国民经济计划的出发点和归宿,决定着各个时期的基本任务,也决定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的变动方向。
有人还进一步分析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的关系。这里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对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价值规律同时起制约作用。方恭温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与价值规律一起起作用的,它们在许多方面是融合在一起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没有主次之分。社会需要的目标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规定的,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根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提出的目标,规定各部门、各方面的比例关系,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则是根据这个比例关系分配社会劳动。而且,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既是价值规律调节的内容,也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重要内容。社会在安排社会总劳动的分配比例时,必须同时遵循这两个规律的要求。 李震中等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着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这两个规律又共同对价值规律起制约作用。 薛暮桥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同价值规律共同起作用的。不同的是,在这种场合,前一个规律起主导作用,后一个规律起辅助作用。在另一个场合,情况与此相反。总的来说,在整个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是起主导作用,价值规律是起辅助作用。
再一种看法是价值规律的“首位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价值规律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部门各企业的分配起着决定的和支配的作用。 孙冶方认为,价值规律就是时间节约规律,即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的规律。它是最基本的规律,是程度极高的规律。对整个社会主义生产来说,起决定作用的毕竟是“时间节约”意义上的价值规律。 卓炯认为,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是按比例规律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人们把发展生产、满足需要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其实,价值规律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满足社会需要,并在满足需要的基础上分配适当比例的劳动量。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也是立足于价值规律之上的,是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的一个派生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