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汽车站时刻表: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5: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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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GB 16408.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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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

2 引用标准

GB 1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合格;

b. 暂时不合格;

c. 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身体健康状况能满足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需要。

不应有任何影响安全行使职责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疾病。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肿瘤临床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 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5.2 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 神经症不合格。

神经衰弱、焦虑症治疗后症状基本消失合格。

5.4 睡眠障碍不合格。

睡眠不良合格。

5.5 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 言语障碍不合格。

5.7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不合格。

5.7.1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疾病治愈后,脑功能正常合格。

5.7.2 颅脑外伤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5.8 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5.9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合格。

5.10 难以治愈的、反复发作的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 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 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1.1 肺结核治愈后,全身状况良好合格。

7.1.2 慢性气管炎、肺气肿,肺功能无明显异常合格。

7.2 自发性气胸反复发作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严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8.1.1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1.2 频发早搏,无自觉症状合格。

8.2 严重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8.2.1 左前半束枝传导阻滞,窦房阻滞,Ⅱ度Ⅰ型房室传导阻滞,排除器质性心脏病合格。

8.2.2 无阵发性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合格。

8.3 高血压病不合格。

8.3.1 高血压病第一期合格。

8.3.2 高血压病第二期无症状合格。

9 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临床治愈后合格。

9.1.2 消化道手术后,无明显后遗症合格。

9.1.3 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合格。

9.2 胆道系统严重疾病及其并发症不合格。

无症状的胆囊结石合格。

10 泌尿生殖系统

10.1 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10.1.1 肾结核治愈后,全身状况良好合格。

10.1.2 肾炎、肾病综合征经治疗病情稳定,肾功能基本正常合格。

10.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无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合格。

11 造血系统

11.1 严重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11.1.1 贫血,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1.1.2 白细胞减少症无明显自觉症状合格。

11.1.3 脾功能亢进,临床治愈后合格。

12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2.1 严重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12.1.1 不需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合格。

12.1.2 甲状腺机能亢进,临床治愈后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或损伤后遗有功能障碍不合格。

14 皮肤及其附属器

影响工作的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性病、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5 眼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1,矫正视力不低于0.7,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合格。在行使职责时必须戴矫正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在30 ~50cm范围内低于0.5不合格。

任何一眼戴镜矫正近视力不低于0.5合格。在行使职责时必须备有随时可使用的矫正眼镜。不得使用一副以上的矫正眼镜,且不得使用单一近视力矫正眼镜。

15.3 色盲不合格;色弱个别评定。

15.4 夜盲不合格。

15.5 视野异常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影响工作不合格。

16 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听觉功能障碍不合格。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 000,2 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35dB或3 000Hz频率超过50dB,在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环境中每耳必须能听清楚谈话声和背离试验检查正常合格。

16.2 眩晕及反复发作的内耳疾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明显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或咽喉部慢性疾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4 明显影响功能的口腔慢性疾病及损伤治疗无效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