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三军仪仗队视频:谁能做这几题法律题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4 07:32:41
1、 问周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2、问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
二、被告人朱某,某县公安局干部。1998年5月18日晚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已经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查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到:“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某认为是有人偷东西,变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王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100多米远处朝人影开了一枪,张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子弹从后背射进,从前胸穿出)。被告人向本单位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主观方面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我认为:
案例1
本案要点之一:周某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活动之后、着手实行以前自动放弃犯罪,属于预备过程的中止。
本案要点之二: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中止?一般而言,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因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而没有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因此,王某应成立犯罪预备。但是,如果在犯罪着手以前,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其他犯罪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也没有继续准备或者实行该罪的意思和行为的,应视为默认了他人的中止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2
分析: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案例1
本案要点之一:周某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活动之后、着手实行以前自动放弃犯罪,属于预备过程的中止。
本案要点之二:王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还是犯罪中止?一般而言,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因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而没有既遂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只能成立犯罪预备或者未遂。因此,王某应成立犯罪预备。但是,如果在犯罪着手以前,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其他犯罪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也没有继续准备或者实行该罪的意思和行为的,应视为默认了他人的中止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案例2
分析: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全部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