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大才女都是谁:对士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坎第一项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9 19:59:30
简要案情:
某全民所有制单位于1981年与某村委签订了1份协议,内容有三条:
1、某村委某自然村在某单位的所有土地(指有土改证登记明确其四至之内的),土地权归某自然村所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归某单位。
2、某自然村在某单位的某山,折价650元归某单位,其山权归某自然村所有。
3、如果某单位不办,某自然村在某单位里的所有土地仍归某自然村所有。
针对上述协议,某单位和某自然村发生权属争议,某单位申请政府确权,承办单位在审理该案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发生在1981年,刚好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若干规定第16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应确定为国家所有。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明确的约定,应当尊重协议,土地所有权归某自然村,使用权和管理权归某单位。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有识之士发表意见参与讨论。

物权的变动既要尊重变动时的有效合同。也要看变动后的实际存在状况。
尽管我国目前不承认时效占有,但实际上这个世界公认的法理还是可以参考的。
具体到本案。要看这二十年来案件所涉及的土地及荒山究竟处于何种利用状态。
如果是实际按照合同履行了。那么就尊重当时的合同约定。因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
如果合同签订后该自然村未以任何方式行使过自己的所有权。那么我个人人为应尊重物权的实际状况并考虑我国土地法的规定,该土地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