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地址:我的劳动合同中有份附件叫保密协议,有个条款不知合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5:47:55
规定员工离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现在经营活动或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这个条款合理吗?

这个条款是合理的,但需要相对应的补偿.权力是义务相结合,不能有权力没有义务.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离职后五年不得从事与公司现在经营活动或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但必需对这五年不从事该类工作的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补偿必须要合理,否则该条款无效.

是非法要求,企业无权限制员工离职后从事职业范围,此要求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可经两种途径解约:其一,劳动合同为公司与员工间互有权利义务的双务契约,员工在受聘工作期间,可因公司的违约而行使抗辩权,终止合同;其二,员工在申请辞职时,依法得于30日前提出辞呈等。员工离开公司时,不能侵占挪用公司的财产。若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曾得到公司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的,则需赔偿培训费用;若曾接触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则不能侵犯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至于《劳动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巨额赔偿类比其薪金收入,则显失公平,而且依其学识、经验或体力参加劳动,并因此获取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所以《劳动合同》不能对员工离职后的就业作出种种非法限制。这些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而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