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马俑时间:劳动法问题--单位合并,原职工身份、待遇如何确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6:57:05
局劳动服务公司,独立经营,赢利还贷,拥有了自己的不动产及周转资金。97年由局领导决定与同局两个事业单位合并为一个新的由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合并后,职工同岗工作,工资待遇以企业职工不在事业编为由,按全省最底工资标准发给。同时,不允许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大会、职工晋级学习考试、单位组织的体育运动会等等。
请专家律师给我们解答:

1。 事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职工的身份如何确定?
2。 工资及福利待遇按何标准执行?
3。 现行领导的做法有无过错?如果有,职工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为宜?

谢谢各位专家律师、朋友的帮忙!不胜感激!

三牛长

现行领导的做法有过错,但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在<劳动法>调节范围,事业企业合并后,原企业职工的身份和待遇如何确定,应按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及编制规定执行,但无论如何不能损害职工利益,本单位职工的利益都不能维护,何谈三个代表.对于这种情况可向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申诉解决.

明显的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呀,可向劳动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