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战2公会:关于经济法和回扣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2:09:06
一离职员工突然接到单位老总的恐吓电话,声称在该员工工作期间收受回扣,证据是该员工在工作期间的报销凭证,数额为两万七千元。
该公司老总称已将此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各位高手帮忙回答以下问题!
1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举报当事人有吃回扣的嫌疑?
2此类事件是否是公安机关的介入范围?
3当事者应该如何取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现在公司老总提出把查出的钱款全部归还
可以把原始票据退还给该员工
该员工是否应该按照老总所说的照办?
该老总威胁该员工要以敲诈罪告发该员工
敲诈罪是什么?

不用请律师

  1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举报当事人有吃回扣的嫌疑?
  什麼叫做回扣,回扣是从发票里面来的吗?请仔细想想,就算买的东西贵,就算真的收了回扣,也不是发票能够证明的。
  回扣是对方给的,如果对方说没有给,谁能乱定罪?

  2此类事件是否是公安机关的介入范围?
  是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当事者应该如何取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不需要取证,如果真被提起公诉,那时需要检查机关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员工有以上行为。到时候才请律师也可。

  相反,该离职员工突然接到单位老总的恐吓电话,如果与“钱”有关的,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实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什么样的证据?有很多办法,比如,找到他最亲进的人,就是可以把吃回扣倾诉给对方的那个人,从这个人身上下手,用尽一切手段,让他佐证; 再就是估计谁也可能给他回扣,去从这个人身上下手,当然也是用任何办法手段,什么美人计威逼利诱的都可以,只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是人证.
物证就是他工作期间的资料,比如帐本,随手笔记,电脑,等一切可以和吃回扣联系上的资料,可以查到蛛丝马迹,
2这件是当然是公安机关有直接的关系,这是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的规定
3如果没有吃回扣,就不用做什么,该干什么就干什么,如果吃了回扣,首先想办法消灭物证,用任何手段把一切资料弄到自己手里,毁之,(以前的好同事可以办的到,当然要用钱堵好他的嘴) 下一不就是谁知道你吃的回扣,马上去找他,阻止他吐露. 这样就可以了 你这个问题有点矛盾,

1.人证物证可以举报当事人有吃回扣的嫌疑;
2.只要是不法收入都是公安机关的介入范围;
3.如果证据确着,那么当事人只有阿弥托佛了;

建议:好好想想以前有没有发生类似事件,如有尽快摆平了

1、真实性----此事本人最清楚;若是,老板就不是敲诈。

2、严重性----当前打击商业贿赂,吃不了,兜着走。

3、数额为两万七千元报销凭证,能证明是贪污,还是回扣?法律概念搞搞清。

以下是经济法中回扣的定义:

1、回扣的收受人是特定的,是对方单位或个人,折扣只能给交易相对人。
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即收受回扣的主体限于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是此外的第三人(给予有关的第三人的,也是商业贿赂,但不是回扣,习惯称为一般商业贿赂)。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即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主体),不能给其经办人或其代理人。回扣既可以给交易对方当事人,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落入个人腰包。
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帐外暗中多付给卖方一部分款项,属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但不是回扣;如果买方采取明示入帐的方式加价购买,且不违反价格政策,则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单位给予其内部职工或部门的提成或奖励,因不是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不能认定为回扣。
回扣由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并不意味着只有买方足额付清价款后再由卖方退回的那一部分价款才是回扣,双方通过串通利用财务凭证弄虚作假,由买方付款时直接扣下的那一部分价款也是回扣。

2、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的,折扣必须明示入帐。
“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帐是反映经济往来关系的,记帐应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根本不入帐、转入其他财务帐,属于帐外暗中;虽然记帐,但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的,也属于帐外暗中。如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采用以其他发票顶帐、用红字发票冲帐,或者为对方报销费用等办法下帐的,都是帐外暗中。
“帐外暗中”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基本界限。从法律角度看,没有合法的回扣和非法的回扣之分,回扣必然是“帐外暗中”,“帐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凡回扣必违法,明示并如实入帐的就不再是回扣,而是折扣,折扣是法律允许的、合法的。回扣与折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两者的界限就划在“帐外暗中”上,即两者都是由卖方退给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款,明示入帐了就属于合法的折扣,帐外暗中的则属于回扣。

对“帐外暗中”含义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做错误解释或者狡辩,实际工作中存在以下几种错误认识:
一是把“暗中”理解为“秘密”、“不公开”、“偷偷地”,即除行为人以外其他人都不知晓。如果只要公之于众就是明示,就不能定性为回扣,尤其是个人收回扣时,秘密装入个人腰包就违法,公开拿就可以不受制约,则不仅会导致行为人规避法律,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回扣的规定毫无意义,而且会助长明目张胆的违法,其危害将甚于无法。

二是认为只要入了单位的“法定财务帐”,不管以何种名义,入什么科目,都认为是已下帐,入了这些帐就不是“帐外暗中”。实际经济生活中,支付回扣并非绝对不入帐,而往往是记假帐,以此平帐、掩盖回扣,这种行为不能改变其为“帐外暗中”的实质。如一些药品经销商采取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在自己的经营帐目中冲抵销售额,而不给收受方下帐。这些药品经销商记了帐,而且入了法定财务帐,问题在于他记的是假帐,是为了掩盖暗中支付回扣的事实。因此,这种记帐方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帐外暗中”。

三是把帐外暗中割裂为“帐外”和“暗中”,并作为两个法定要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帐外”和“暗中”两个法定要件时才构成回扣,否则就不构成回扣。“暗中”的本意是不在合同和法定财务帐上明示,但是,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对于是否构成回扣并无实际意义,就是说,即使在合同上明示而不在法定财务帐上记载,也照样构成回扣;不在合同上明示而按照法定财务制度入帐,仍不能构成回扣。“帐外”是指不如实入帐,同样是不在帐上明示。因此,帐外暗中实质上是一个重叠性用语,其实质含义归根结底是不在法定财务帐上依法记载。

四是认为帐外收受的财物只要单位领导知道就是明示的,就不违法。单位和个人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单位领导知道收受回扣,只能说明收受行为是一种组织行为,其影响更坏、更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