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伊斯兰教建筑:什么税交国税,什么税交地税,怎样区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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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税 税 种

1 增值税
2 消费税
3 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
4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5 中央所得税
6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 证券交易税
9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10 出口产品退税管理
11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
12 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 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 税 税 种

营业税 ·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
·屠宰税 ·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筵席税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契税 ·城市房产地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一、地税交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国税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纳,2002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除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
具体标准
1、内资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除基本税率33%以外还有两档低税率18%、27%。利润(应纳所得额)在三万元以下税率18%,三至十万元27%,十万以上为33%。
2、内资企业所得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征收,就是根据你的收入直接乘以一个比率(根据行业不同税务机关给企业制定不同的比率)得出的数算是你的利润,然后再乘以相应的税率(18%、27%、33%)算出你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查帐征收,就是根据你帐上的收入减去你的成本和费用,得出你的利润数,然后再乘以相应税率(18%、27%、33%)算出应交所得税金额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证券交易税(立法开征以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等。
(二)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目前没有立法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等。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管辖的主要税种简介
(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消费税: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33号),规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
(三)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是2000年10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是1999年9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从1999 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资源税是对占有和使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1993年12月2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国、地税征收易混淆的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
1、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223号 )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特殊规定:
⑴根据《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
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⑶根据《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44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据此,我们意见,西安市所属的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⑷根据《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 )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⑸根据《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01号)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所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由国税、地税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