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信惠调侃金钟国:如果杀人不犯罪,那人肉到底能不能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0:30:02
人肉可以吃吗?
如果能吃哪部位最好吃呢?
如果不能吃那又是为什么呢?

按照生理上来说,人肉可以吃,没毒没害的.但是吃人肉的实在少.美国有一例吃人案子:一个人在网上寻求自愿者死了后让他吃他的肉.后来有人主动出来被杀,然后被吃.还有就是 沉默的羔羊 里面有吃人的.哪个地方最好吃呢?个人口味不同,所以不能确定.不过,能吃人的基本不是人.

在非洲,有一些部落,在老人死后,他的家属主要是小孩和妇女就会在晚上聚集起来一起将他的肉吃掉.这是他们的习俗.一些致命的病毒由此而来.又如产生疯牛病的原因,是牛吃了含有牛骨粉的饲料.人如果吃人的话,应该很危险!

能吃啊。只是人不去吃,因为文明的出现,同类一般不吃同类。不只是人啊,动物里面大多数都不吃同类的。包括饥肠辘轳的北极熊也只是吃同类的尸体。
你说为什么?这是自然规律啊。

不过古代的确出现过吃人的事件:

古代的吃人可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由于天灾或战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饥荒,人们为了生存而被迫以同类为食。这种现象史书常见记载,每个朝代在遭逢大饥荒的年头都会出现吃人的惨象,即使是盛世也不能免,像白居易诗中所写的「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只是尽人皆知的一次。有的朝代在灾年或灾区,人肉还会公开在集□上出售 北宋末年靖康之乱时,江淮之间民众相食,一斗米要数十千钱,人肉的价钱比猪肉还便宜,一个少壮男子的尸体不过十五千(不如一斗米贵)。明代万历四十五、四十六年(1617、1618)山东大饥荒,蔡州有人肉□,惨不忍睹。清同治三、四年间(1864、1865),皖南到处人吃人,人肉开始卖到三十文一斤,后来涨价到一百二十文一斤,同时,江苏句容、溧阳、溧水等处卖到八十文一斤。这种现象当然是违背人性的,但在那种每个人都面临著饿死威胁的情况下,靠吃人肉来活命还能够使后人理解。
另一类情况是属于残忍行为的吃人。由于目的不同,这类情况的各种具体表现有差异,有的人以吃人肉来炫示凶暴,有的人听信左道邪术以吃人肉来治疗某种疾病,有的人因怀有仇恨以吃敌方的肉来发泄报复情绪,等等,同饥荒年头被迫吃人肉相比,都更带野蛮性和残酷性。这种吃人不属于刑罚的范围,但它和以各种酷刑惩罚人的做法有某些相似之处,充分显示了古代人的残忍意识和苛虐心态。
历史上有不少凶暴的将帅用人肉充作军粮,所到之处,就地掳掠民众为食物。十六国时,前秦苻登领兵征战,把杀死的敌兵叫做「熟食」。他对军士们说:「你们早上作战,晚上就可以饱餐肥肉,不必担心挨饿。」于是,部下都甘愿效力,打完仗就吃人肉,吃饱后再作战,因猛异常。唐末时,秦宗权常派遣部将四处屠杀百姓,他的军中不带米面,把杀死的人用盐腌起来,随军携带,作为军粮。唐末杨行密围攻广陵时,城中粮草罄尽,守城军士就抓百姓到集□上贩卖,专门派人杀戮他们,像屠宰猪羊似的,这些人被杀时,竟然一声也不喊叫。隋末的朱粲,更是一位著名的吃人魔王。当时襄阳、邓州一带大灾荒,白米万钱一斛还买不到,百姓相食成风。朱粲乘乱起兵,常捕捉民间幼儿蒸熟吃肉。他对军士说:「世上最美的食物,还能有超过人肉了,只要国中有人,我就不用担心没有军粮。」于是下令,让部下分道捕获妇女和儿童,蒸熟分配给士兵当饭。每攻下一座城镇,朱粲就传命把弱小的男女分给各部,需要时就杀著吃。后来朱粲降唐,高祖李渊派部将段确接受投降并劳军,宴席间,段确饭酒半醉时,对朱粲开玩笑说:听说你爱吃人肉,那到底是什么滋味啊?」朱粲反唇相讥,说:「如果是刚喝过酒的人,他的肉就像糟藏猪肉一样。」段确大怒,骂道:「你这狂贼,既然已入我唐朝,不过是一个奴才罢了,还敢吃人吗?」朱粲亦大怒,就下令将段确杀死,烹食其肉。清代褚人获《隋唐演义》中有一回名为「□人肉朱粲兽心」,就描述了朱粲的暴行。唐末黄巢起事时,率军围困陈州,掳掠百姓为军粮,把人放在大石碓中连骨捣烂,煮熟当饭。
五代时的赵思绾和朱粲是一丘之貉。他领兵占据长安时,城中没有吃的,就杀妇女儿童为军粮,按一定的数目分给各部,每当犒军时,就杀砀百人。赵思绾爱吃人的肝,他把活人绑在木柱上,剖开肚子,割下肝脏,炒熟饱餐,把肝吃完,那被割下肝脏的人还在惨叫。赵思绾从作乱到败亡,共吃人肝六十六副。
这种以人肉代替军粮的行为,在某些正义之师中也不能免。如史载安史之乱时,张巡守睢阳,兵士共食三万人。当时人们相信这是事实,非常吃惊,韩愈却独持不同意见,认为是不可能的,并写文章进行考辩。后世也曾有人重论此事,说张巡的军队所食三万不是百姓,而是阵亡的士兵的尸体;又说张巡杀死爱妾、许远烹熟书童的事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是张巡的妾见情势危急而自杀,许远的书童是 忧惧而暴亡,张许二公借机用他们的肉犒赏士兵,作坚固军心的手段。虽然史籍有所夸大,但不论黄巢还是张巡,因军中缺粮而吃人肉的事总是有的。古时战争残酷,在生死存亡的特殊时刻,环境逼使人性异化,回归到动物界同类相食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并非仅见于唐代。北宋靖康元年1126),金兵南侵,战乱四起,官兵和百姓都无粮可食,于是就把死人全部用盐腌起来,晒成肉乾,以供食用。登州人范温组织义军抗金,兵败后乘船渡海到临安,队伍进城后还在吃携带的人肉乾。他们把这人肉乾叫做「两脚羊」,其中老而瘦的男子叫做「饶把火」(意思是说这种人肉老,需要多加把火),年轻的妇女叫「不羡羊」(意思是说这种人的味道佳美,超过羊肉),小孩叫做「和骨烂」(意思是说小孩子肉嫩,煮的时候连肉带骨一起烂熟)。乱离时人民遭受的苦难,由此可想而知。
元朝末年,天下动乱,乃兵四起,驻守淮右的官军缺粮,也捕人为食。他们认为小孩的肉为上等,女人的肉次之,男人又次之。吃人的办法有许多种。有的是把人放在一只大缸里,外面用火煨烤,直到把人烤熟;有的是把人放在一个铁架子上,下面用火烤,像烤羊肉串似的;有的是把人的手脚捆绑起来,用开水浇在身上,然后用竹扫帚刷掉人身体外层的苦皮,再割剥肌肉烹炒而食;有的是把活人装在大布袋里,放进大锅里煮;有的是把人砍成若干块,用盐腌上,随吃随取;有的是只截取男人的两条腿,或者只割下女人的两只乳房,其馀的部分扔掉。种种酷毒做法,难以详述。他们把这种人肉叫做「想肉」,意思是说吃了之后美味无穷,还使人想念。元朝的暴政,仅此可见一斑。

我觉得如果不犯法的话.正常的人(没有疾病)是可以食用的..我觉得应该是很好吃的..举个例子吧.散养的鸡吃的是五谷杂粮所以味道鲜美..我们人呢...可以说是什么东西都吃过..应该味道很好吧..

  杀人不犯罪的假设于法无据,不成立。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