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停车坡道规范:工伤赔偿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4 16:59:46
我的一个亲戚,1987年与一家正规的煤矿签署了合同,1992年夏天在井下采煤时,左手受伤,食指和中指当场被切掉/无名指骨折.后来,到医院中指接上.出院后,正好合同期满.当时单位赔偿了医药费和误工费.没有赔偿 一次性补偿金.当时的合同上写的是:如果发生身体的部分残疾,则赔偿6个月工资.请问:合同中这样的规定有效么?当时医院给的病例结果是:左手基本尚失劳动能力.
请问专家20年过去了,这个补偿金,还能追回么?谢谢~~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找哪些部门?如果起诉的话,需要填写哪些表格?谢谢了~!谢谢了
哦,刚才说的欠妥当:1992年发生的事故,到现在还没有20年.这个不存在劳动争议问题啊,

不能,已经超过时效,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诉讼时效最多20年!

过期不再保护。

认了吧

当时的合同上写的是只赔偿,6个月的工资啊.这个合法么?

已经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像人身伤害赔偿一般也就在一年左右。本人不道的,从知道自身遭受损受时起计算,这都多少年了,别主张了,白白往里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