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到长白县多少公里:急!已收到法院传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9:45:58
我公司(货运公司)承运一家机械公司的货物到太原,应客户的要求,以机械公司的名义代其买了保险,途中与违章驾驶的李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货物全部损毁,我公司司机当场死亡。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鉴定书中认定:李某负全责,我公司司机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再向机械公司做出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以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规定,起诉我公司。但我公司认为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中的第三者应为李某,我公司没有对保险标的造成损毁,不应承担责任。请问我公司能否胜诉?

我处理过你这种类型的案子,我认为,事情不像你想象的那么简单。首先,既然保险公司既然代为机械公司,那么,机械公司与你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侵权法律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既可以起诉肇事者追究侵权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起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要求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你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就是很关键了。这取决于你公司如何组织应对方案。既然都上法庭了,你公司还是应该找个好点的律师协同作战。争取胜利。

案由应为运输合同纠纷,依《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贵司的损失,在向托运人赔付完毕后方可再向负全责的肇事方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