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学院大学读研条件:什么是米兰达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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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一个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的二十三岁无业青年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力法案》《THE BILL OF RIGHTS》)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国内没有沉默权的规定,公安奉行的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问题,但是长此以往,我门就会过于依赖口供,造成重口供清事实的恶果,所以我们现在改进做法是应该的,以下是有关沉默权的著名案例:"米兰达法则",就是那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城一名出众的辩护律师。那天晚上,他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他现在不怎么记得那嫌疑人。“他是个小个墨西哥小子。在那个年头,他就是那样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然而,德布斯倒是记得他的同事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他说。“我们拼命使他供认。过了片刻,他招了。我想,坚持就是胜利吧。”

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么说起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我累了。我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他最亲近的侄子戴维·米兰达(David Miranda)说,事后没有人关心这起案子。当年戴维还是个孩子。“我们以为这案子到此结束了。”

我们的处境
事实是,对埃内斯托的盘问并非不典型,对一个“墨西哥小子”尤其如此。像大多数美国城市一样,凤凰城在20世纪60年代初仍然存在种族隔离。大多数西班牙或墨西哥裔美国人居住在托马斯路(Thomas Road)南侧,白人居民区在北侧。

戴维·米兰达说,“我爸爸告诉我说墨西哥人不能去有些地方游泳,不能去某些地方跳舞,有些姑娘不能约会。”

埃内斯托是从墨西哥索诺拉移民来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个孩子。他自幼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机构,9年级时退学,后来跟随他哥哥们参军。在他回到亚利桑那州梅萨(Mesa)老家前,曾因擅离职守不名誉地被开除,还因盗窃一辆汽车而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

因而,埃内斯托因强奸被捕时,刑法制度他不陌生。然而,刑法制度却没有像对待一个住在托马斯路北侧的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他。

回想20世纪60年代的警察局时,德布斯承认在处理埃内斯托上有偏见。“对路北的人审慎周到,而对路南的人却粗手重脚,”他说。“在路北,把一个家伙塞进车里的时候,你把手放在他头上,免得他碰脑袋,还会轻轻地把他的腿挪进去。可对路南的人,你会说,‘进他妈的车里去!’。要是他的腿还在外头,你会冲着他腿把车门给摔上。那时候就是这样的。”

法庭指定给埃内斯托的律师认为在审讯中种族将是个问题,他会这样对当地报纸说,“受害者是个漂亮姑娘......那种当爸爸的愿意让自己儿子娶她为妻的姑娘。可她是白人......这是在亚利桑那州避免不了的事情之一。”

但是,埃内斯托上诉的核心问题是警方的行为,而不是种族。上诉由凤凰城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弗林(John Flynn)负责。那时,他们俩谁也没想到上诉竟然会有如此的效果。

“他只是想出狱,”戴夫·米兰达这么说他的叔叔。“我想当时没有人认为他会就这样改变了事态,最始料不及的是厄尼3。”

出乎意料的里程碑
米兰达一案将成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最高法院在保护被告权利方面所获成就的顶峰。在他的主持下,法庭不断削弱警察的权力,为了纠正司法制度中它所认为的不公正。

甚至在1966年米兰达裁决之前,执法部门中的许多人就知道会有变化,而且会很快。1963年最高法院裁决所有刑事被告均有咨询权;一年后在上述裁决基础上,确认犯罪嫌疑人在警方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我们当时意识到,我们的行动是在显微镜观测下进行的,”曾任探员的德布斯回忆说。“我记得在警察大学时就有人告诉我法律要有变化,要谨慎。可是,不用说,一上了街,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即使如此,很少人料到米兰达权利会规定这样全面的保护措施。首席法官亲自撰写了以5票对4票通过的裁决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对那时的警察手册提出了挑战。它指示讯问者“要控制和压倒讯问对象”,“讯问要果断坚定,决不手软”,有时可连续几天;它甚至指示“用计谋诱供。”

http://auto.chinanews.com.cn/n/2003-08-30/26/341045.html北京沉默权的介绍
参考资料: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jiaoliu/jl0401/miranda.html

米兰达法则其实质是强调警方在收集指控证据时,在程序上必须履行告之犯罪嫌疑人应有权力的义务,否则,该证据将不被法庭采纳。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当事人权力保护,重视证据程序合法性的一个典型缩影。

就是看电影时警察在经过千辛万苦逮到罪犯时酷酷地冒的那几句话啦:"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国际上一般是叫米兰达警告,太长了,
警方拘捕犯人前必需要声明几点
我是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