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明 西山居:有限责任公司问题:公司转让和财产权性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13:34:55
1,在涉及公司转让的时候,有这个规定:出资转让要股东过半数同意,我想知道的是,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怎么算?
2,财产权性质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性质为“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什么?,又比如我占公司70%,非法人,而他占30%却为法人。

〈1〉首先法人财产权属于法人,而不属于法人的成员。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自己的财产,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法人财产权是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实质内容,包括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请求法律救济权在内的一组权利的综合体。股权是一种以价值形态存在的,具有债权及所有权、人身权等方面某些属性的综合性权利,由股东拥有。股东享有的只是股权,必须放弃股东对法人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观念。
  〈2〉法人成员投资成立法人,对其投资额享有的权利是股权,这是一种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财产收益,它不能对实物财产直接占有、支配和任意处分。尽管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原本属于投资者的财产,但是一旦投入法人财产中去,就失去了所有权,享有的只有股权。
  股权在股份公司被等量化为股份,其表现形式是股票,是股份公司法人签发的证明投资者、即股东享有股权的凭证。股权是股票的内容,股票是股权的形式。股权的性质通过其价值运动方式体现出来:
  股权没有所对应的财产。每一法人成员的股权并不指向法人的任何一种财产,从而股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法人财产的完整性,更不影响法人财产权的属性。
  〈3〉所以在你们公司只有两个股东时法人具有最终判决权。

答案应当是BD

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这样的规定,乙、丙不同意甲的转让,就必须购买甲属于甲的部分.为什么不是A答案是因为法律对两个人的要求是只要你不同意人家转让,你就必须要购买,所以两个人都有义务买(注意条文上用的是”应当”),而不是一个人买一个人不买.但是实践中如果真的只有一个人买了,那是 另外的一个转让或者协议(乙丙之间)与本题无关.
B选项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选项条文中也说的很明确,就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D选项当然就是对的了(参看C选项的分析).

另外,我国在今年实行新的公司法,对这一规定并没有什么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