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一中李丽春:急!关于保密合同中的离职界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08:55:31
合同中写道:“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甲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甲方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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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第三条 【劳动者权利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 【违法解除合同或不订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1.这个合同条款的主要问题在于后半部分,依据上述劳动法第25,98条可知你的单位是不可以任意解除你的;
  2.依据上述第50条,可知你的单位是不能无故不发工资给你的,更不能用这种方式作为来解除合同;(依据第3条可以知道你有按时取得报酬的权利)
  3.依据26条可以得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你的;
  4.你应该向单位提出修改合同的要求,理由同上;
  5.如果以后万一发生争议的话依照上述79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