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助手哪个好:我认为强奸应判死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00:25:50
大家都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唉 现在强奸案那么多 其实还是量刑不够重 真的要是逮住强奸犯 别说判死刑 就是剁一个胳膊也行 看他们管不管得住自己 现在 估计强奸犯都是一时冲动 想着就算被抓也就判个几年···要是能把他吓住了 吓清醒了 就好了 其实个人还是支持砍掉一只胳膊 妈的让他们混蛋···

强奸何以为罪
[内容摘要] 强奸,作为一种对性资源的恶意占有,不仅体现在对生理的侵害,更表现在自人类结成社会以来,对人类正常的带有社会性的性秩序的严重破坏。现代社会的强奸与过去在父权制度下判为重罪别无二致,但究其原因已略有不同。
[关键词] 强奸;自然选择;性搜寻; 性收益;父权
“强奸”自古来均被视为犯罪,但真的要细究其原因,不知者则会回答:理应如此;稍知者则会回答:侵害了女子的性权利。我们须试加追问,果真如此吗?女子的性权利在过去真的显得那么重要吗?强奸对于社会的影响在过去和现在有何不同?如果强奸为罪原因不是上述,那强奸何以为罪?
一. 两个前提
模型I 社会进化论——人类文明的沉淀性
我们在提出强奸何以为罪的时候,不禁会有这样的问题伴随而出:强奸从古至今,为罪的原因是否有变化?如果有,为罪结果何以传承?这个理论的模型试图解答这些的疑问。
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的进化与生物的进化可以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生物为自然之生物)。在基因突变和自然选择下,生物中适应自然的物种被保留下来,其内在本质是适应自然的基因得以成功的复制,社会同样如此,但稍有不同。
人类在社会生活中所进行的种种尝试,是否适应人类的生存,将是决定它们是否会被保留在社会中的关键因素。对这些尝试行为和状态进行选择的力量归根结底也是自然。在这一点上,人类的进步与生物进化有着惊人的相似。但说“惊人”是过分的夸张了些,因为人类本身也是生物,他的命运不是自己所选择的,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但我们以前是否把人类的行为过多的归因于人类自我的选择?――直观来说确实是这样的。人类自我的行为因人类特有的生理机能而产生,但它是否继续生存要依存自然的选择,也可以这么说,适应生存于自然中的那些行为和状态,被聪明的人类继续保留在了社会,得以传承,给人的客观感受便是自然进行了优胜劣汰的选择。
同时,除了自然选择,人类社会自身对于这些行为和状态的保存也起了互动式的积极作用。也就是产生行为的单个人和整个社会,单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的整体行为进行的有效交流,让这些行为、状态既得以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存留,又能在个人身上找到具体的个案(虽然不是在所有单个人身上体现)。“劳动群众是伟大的发明家”,这种发明是无意识的,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被逼迫的。假设人类都在一种生活环境下生存,突然出现的某种情况促使某个人进行某种积极有效的行为,产生无与伦比的巨大优势,别人也争相效仿,因而被普及开来。这个过程是个人行为成为整体行为的过程。这种行为便在其他人的意识里埋下了种子,被整个社会所接受。即使有不知、不解者,也会受社会行为的趋同作用而同样采取这种行为。从纵向发展来看,这种被社会整体接受的行为和状态,形成一种集体意识。“人类有共通的心理机能,能透过生物遗传和社会传承的方式,承接太古的意识。”另外,我们需要看到,整个社会对行为选择同样是适应自然需要的,其背后操控者仍是我们生存的环境――自然。因为人类结成社会的目的便是适应生存。这样,自然选择和社会作用仿佛一种力量,使适合生存的行为和状态保存在了人类社会。社会心理的积累在现今有很多体现。如:习惯,习俗,文化传统,还有将要谈到的规则、道德和法律。
规则是人类在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时最终为了如何应对自然而产生的协调要求。低等要求的规范形成了道德规范,便是人们脑中的思想观念,高等要求的规范形成了法律,道德规范和法律共同调整着人类社会应对自然,仅仅是一种宽松,一种严厉罢了。并且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的制定还具有指导和影响。规则是对被破坏的适应人类生存之状态的认同和追求,但并不是想回到过去,而只是想让周围的状态更平和而已。强奸恐怕是历史上的由低等要求的规范和高等要求的规范共同确定的为罪。由于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强奸所处的自然并未改变,在人类集体意识中,强奸为罪也被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这让我们即使在今天仍对此不齿。
了解了“罪”何以传承下来,但强奸究竟为何触及了自然,我们须继续讨论。
模型II 性的种族繁衍目的性(多样的性态)
两性生育的存在有多种依据:①性生育会降低后代不利基因的享有,②同时会增加物种的多样性。这种目的性很明显的可以用模型I的观点来解释,即两性是人类适应自然的最佳战略,两性生殖自出现就具有与生俱来的繁殖目的性。这里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最容易理解:基因是自私的,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东西倾向于被编入基因。在进化中,倾向于产生两性的组合及随之的附属组合(如性交快感、激素分泌的基因组合)便一直是成功的组合。但两性生殖并不是从人类开始的,那么,只能说,这种具有优势的基因组合的历史比人类历史更为久远,更适合高等生物包括人类对应自然。在此引入一个性收益的概念。性的收益除了保证适于繁衍种族外还有享受性和联谊性的收益。
享受性和联谊性的基因是怎样适应自然的呢?“享受性收益,其一是消除性欲的急切性,与之类比的是抓痒或者口渴喝水,其二是情色感受,是培养出来的性愉悦的感受,与培养一种对高雅音乐或美酒的喜好很类似,而联谊是用来建立或强化与他人关系的,”这种关系在当今和当初都表现得极其重要。如:金钱婚姻、原始部落的婚姻联盟和共同组建家庭而共同劳动。显然,恰恰有了后两个收益,才保证了第一个生育收益的实现。
但其实,无论生育繁衍收益或者享受、联谊收益都来源于自然的选择。并且一旦进入社会后皆受社会的影响,如:男子培养下一代不光是基因的复制,还有遗产的继承。这种作用被反复的强化和传承,已经打上烙印,成为人类集体意识里符号化的一部分。在后来的单个人身上,即使并未有强烈的直接的种族繁衍的目的性,但他的意识已然受了巨大力量的影响,仍然选择了这样做。
归根结蒂,一切性实践和性收益都是为了满足生育和繁衍而存在的。那么,我们应该把生育和繁衍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即,不仅是性的收益,而是自然和社会共同赋予人类性行为的目的。
我们来看看满足于性目的之多样的性态:性实践中,婚姻无疑是一种最稳固的实现生育目的方式,广为采用。但婚姻期间的另一项收益――避孕――目的在于拒绝生育,缘何得以被保留?历史上,确实有对女子擅自采取避孕措施而给刑罚的,但却未得普及,因为避孕的目的是不想生育,如果把生养孩子看做是成本的话,这无疑提高了享受的收益,这种单个人的性实践从另一个角度讲是传承了性的享受性收益,对整体意识的养成具有的是积极的意义。退一步讲,避孕并不是拒绝生育,当把生养孩子看做是和将来未出世的人建立联谊时(这实际上是另一种收益),他便会按照性目的铺好的道路向前走去。再如:一夫多妻制在有益于生育的性目的下,不会导致男女比例不平等,因为伴随而生了其他行为:通奸、强奸、同性恋、单身等(这些都不利于性的生育目的)。但显然一夫多妻制的作用远远大于它带来的不利的后果,因而也被保留下来。而产生的不好方面,同样客观存在,需要其他方式来调整,并且这种调整方式也存在。如:对通奸者的舆论到的压力,社会对同性恋的长期排斥。
强奸同样满足了人的享受性收益,和基于让“生米煮成熟饭”的冲动的联谊性收益。但这种疯狂的夸大的自私性收益,让他对性生育目的来说没有丝毫作用,反而会导致性秩序的极度破坏,根源于历史和社会而产生的集体意识决不允许这种状态的存在,因而从法律上予以惩罚,从道德上也给与摒弃。
那么强奸对人类的罪恶影响在哪里呢?怎样造成了性秩序的破坏,让我们来细细分析:
二.理论的模型
I平和状态下以婚姻作为正常性态,强奸何以为罪
所谓平和,即没有父权的强大压力,男女平等。性资源归自身所有。这时人们追求性的过程――性搜寻是自主与自控的。例如:未婚女子的性权力并不属于其父亲。在性秩序的平和状态下,性资源的所有者平等的追求其他资源。这种搜寻的性目的是明显的,其所获得的性收益也是可观的。如:享受性的收益和结成一个劳动、经济利益共同体的联谊性收益、并有生养子女以待养老的收益。但获得这些利益并不是从天而降,实际上,进行性搜寻是要付出对应成本的,如:一个男子为了使生养的孩子有自己一半的基因,会竭力的挑选那些安分守己的女子;为了得到更多的享受性收益,会花去时间寻找那些体态美丽的女性(在一定程度上体态是否美丽也是有其是否适应生育为标准的,当然也有社会化的影响在其中);为了得到更多联谊性的收益,他会费尽心思的花费高额成本去取悦地位高的女子(在原始状态下寻求的可能是那些处于部落关系联接点的女子)。女子同样也需要花费成本寻找那种看似不花心的男子,而结合后,同样要花费成本是男子留于他身边共同养育孩子。在两个男子同时面对心仪的女子时,往往会导致更高的成本――性竞争。由此对这种性搜寻的成本的巨大付出可见一斑。但自然和社会,鼓励为性目的而进行的性成本的付出,因为这会得到社会利益的巨大实现。例如:一男子为了赢得某女子的倾心而努力提升自身的财力和魅力。这使得社会产生追求财富和自身价值的集体意识,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扩大,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种种性成本的花费,使性资源的搜寻不那么容易,正是这种成本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的性秩序平和而有序,同时增加了性的魅力。这种作用可以通过原始初期的性杂乱的消极性对比显示:①性杂乱造成了性嫉妒和性交的时间地点不加限制,不利于生产、②性杂乱搞乱了性秩序③性杂乱带来了物种的退化。这些东西不是最初便产生的,(最初的状态,群婚制往往更有利于当时人们结成一个群体而适应生存)而是在生产力稍稍改善,大规模合作已不在,小规模合作甚至两个人合作时凸现。
花费成本的性搜寻主观上满足了性生育目的,客观上又有其他建设性作用,因而保留于社会,经过反复的强调与传承符号化的进入人类集体的意识。
但强奸如何破坏了这种秩序?我们在平和状态下,把婚姻作为正常性态,即性搜寻的直接目的为婚姻,人们达成一种共识――取得性收益与付出成本同时存在。类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无成本的收益被看作是不当得利,而此“不当”程度显然到了社会不可容忍的地步:强奸的性成本是零,即无偿的占有了他人的财产性资源。这种低成本伴随着冲动及对性资源的极端不珍惜,往往采取暴力,对养育孩子和照顾女子完全不顾,导致整个社会受益的负值出现,造成性资源的无端浪费,这无疑是对平衡的性秩序的极度破坏:其生育目的性毫无显现。这种破坏的严重后果,我们可以预见,正常的秩序被打破,性的生育目的实现无望。这是自然和社会决不允许的。在这个最终目的的操控下,开动了国家机器――法律,定罪于强奸。因为它太不利于国家的统治:包括不利于统治人民和不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特权。而道德规范同样对其不曾饶恕。这种对性秩序的侵犯,显然让其他同类竞争者处以一个可笑的境地(自己埋头苦干,而别人可以投机取巧)。人类的求同心理决不允许某一个人处于纯收益而且是高收益的有利状态。这种道德规范形成后,又进一步影响法律规范,长而往之,共同作用,直到今天。
在此理论中,我们的前提为平和状态,但在实际上人类并没有太长的平和状态。“人类产生,男、女便不在生育上负责同样的事情,所花时间也并不相同。”但毕竟原始的状态最接近我们的模型。我们便可以假设,平和状态是存在的,但只是零秒的一个临界,紧接着就出现了男女的分工。而正是这种分工,导致了人类社会在大范围内进一步发展的方向――父权制社会。
II加入父权制社会的因素时,性状态及性竞争、性嫉妒对强奸为罪之影响。
父权制社会是怎么样一步步发展来的我们不表,我们能直接感受到这种传承性和必然性,来自于我们对父权制社会性状态的认识:男性在生育合作中处于完全的主导者,所要保证的是自己的妻子始终为复制自己的基因服务。而社会并不禁止一夫多妻和寻花问柳的出现。由于男性主导地位的已然形成,女子的最佳性战略便是如何取悦男人,使其允许自己留在他身边,这时女子的性资源归男子所有(在婚前归自己的父亲所有,在婚后归丈夫所有)。
这样,男子对女子的强奸行为则变为一种侵权行为,性质愈加恶劣。强奸所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女子身体和心理本身,而是对性资源的所有者――某个男子的侵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该男子还带有一定的侮辱和挑衅。我们还要看到,因为父权制社会中性搜寻完全演变成男子之间为了搜寻女性资源的竞争,这种搜寻成本的提高,会让人们更重视自身所占有资源的稳定性和绝对性,而扩张的男子性欲和相对收缩的女性资源的不均衡分布,又导致了男子间产生了性嫉妒,这种心理上的作用又使占有性资源的性收益呈几何倍的增长(起码在人们的心理意识中是这样)。可以想象,这种对性资源利益占有的强烈欲望,一旦遭到强奸的侵害,产生的对性秩序的破坏有多大。可以说,没有国家及其法律的及时出现对强奸予以重罪,人们自发的低等要求的规范将愈演愈烈,不可收拾。反过来,也正是要适应统治的需要,才确立了强奸之为罪。因此可见,在平和状态下都被定罪的强奸在父权制下被牢固得确立和强化了。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是父权制下形成的贞操观念(即赋予了男子自由的性权利和女子的受限制的性权力),也同样会对强奸构成压力。贞操观念,这样一个被符号化的概念,深植于人们的思维意识中,至今仍影响大众。
III现代社会中定罪原因略有不同
现代社会的性状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性解放、性自由”的出现;“女性运动”的高涨;男子受现代社会教育制度和培养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女子气。总之,男女的性权利朝着越来越同一的方向发展。性权利至少在法律上和人们的口头上是平等的(虽然心理上受历史的影响还不是这样认为),这使得性资源不单独属于男性,男性对女性的强奸行为实际上指向的目标只是属于女子的性权利。重新获得性权利的女子因为被强奸而在性活动中处于了不利的地位。结果是:同样的对性秩序的破坏,加之历史的符号传承,强奸仍然为罪。
IV逆强奸、婚内强奸和同性强奸
以婚姻性交为衡量标准,强奸的劣根在于不付出成本,即未和该女子达成合意。只要存在合意,里面肯定有成本的付出,如:男子竭力表现出具有未来父亲的特质来吸引女性。那么,我们既而展开:
如果一对男女组合中,女子表现出的极端占有性,促使女子进行了“逆强奸”的活动而没有取得该男子的同意,这种行为也应为强奸(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的破坏性没有那么大)。
以婚后每次性生活都需要双方达成合意为标准,婚内未取得女子(或者男子)同意而进行的性交,同样视为强奸。
以同性之间性交达成合意便是合理的状态为标准,未得到对方(通常是被插入一方)同意而进行的肛交,也应该视为强奸。
种种强奸之共性在于成本的低廉性和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实行行为的自然目的和社会收益都实现不了,造成了他们统统应被纳入刑法的视野。
小结:强奸由于破坏了性的生育目的,导致了性秩序的极大紊乱,因而不适宜人类的生存和繁衍。因此,人类的规范对其进行了调整,法律定为重罪,道德予以谴责。在人类的发展中,强奸为罪一直持续,来自于周围状态的继续存在和人类集体意识的作用和影响。

婚姻继承律师,文章厉害!

我认为,强奸罪到底应该判什么刑罚,这与社会的容忍度以及刑法制订阶段目的等方面有关,很难一言以蔽之。

强奸是一项对妇女对社会都会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的暴行
我们对此种行为都极其仇恨
恨不能使强奸犯千刀万剐才行
这是可以理解的
而我国法律对于一般的强奸犯罪只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
这主要是从这方面来考虑的
如果强奸犯规定都是死刑
那么试想被强奸犯凌辱过的妇女还会有生还的吗
那强奸犯就干脆会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杀掉被害妇女

我认为应该先阉性刑后关他他30年,然后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