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ck1997.com:甲将粉笔灰冒充作毒品交给乙贩卖,乙信以为真,将之卖给丙,得5000元,与甲分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16:38:11
问甲,乙,丙 是否构成犯罪,问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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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构成诈骗罪;乙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甲将粉笔灰冒充毒品欺骗乙,让乙贩卖毒品。甲意图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出卖所谓的“毒品”。因此就诈骗罪而言,甲是间接正犯,乙实质是被利用的的工具。在间接正犯的场合下,因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视同间接正犯单独实施犯罪,因而,甲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乙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贩卖获利,属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另外,乙只要出卖毒品获得对方钱款,甲就构成诈骗罪既遂,因为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取得财物就视同甲取得财物,是否完成分赃不影响犯罪既遂状态的构成。

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