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黑3猎魔人坚韧:下岗再就业专用发票是怎么回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07:48:50

一、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截止2005年底前,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持《下岗(失业)证》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对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不达起征点免税[我市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月销售额城市3000元,农村2000元(销售农产品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每次150元(销售农产品200元)]。
二、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005年底前,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的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005年底前,减征30%企业所得税。
三、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新办的商贸企业(纯零售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005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005年底之前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现有的商贸企业(纯零售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005年底前,减征30%企业所得税。
四、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商业零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论是新办的还是现有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都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五、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六、退役士兵和军队转业干部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纯零售业),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3)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明)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的规定
申请办理减免税的企业,应在年终2月底前,根据企业类型,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财务报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