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肄业可以考研吗:《城镇居民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是否能够作为认定房屋所有人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9:02:09
买方在几年前买受了别人A的一栋房屋,该房屋是A自建的,在买方付清了所有房款后,但当时由于A的狡诈,并没有将其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交给买方。随后买方到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也交了两千多块钱,得到了一张发票。在买方还没有得到正式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当地政府进行了一次违规的征地,买方的房屋被政府以修建市场为名进行了征收。但事实是这块地并没有交由开发商进行市场的修建,而是由当地政府以高价卖给了另一个人B。随后一段时间,买方多次找到当地政府进行交涉,最后被划拔了一块面积很小的土地建房。新房建成至今已经六年多了,买方到现在还没有得到正式的土地使用证。04年,当地国土资源分局进行了一次新的房屋测量,并做出承诺尽快为该住房办证,但可笑的是到现在为止仍是未果。买方多次到分局问询,最后却得到了一个令人大吃一惊的消息: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进行变更,仍为A所有。不仅如此,国土资源分局要求买方将6年多前办理过户的那张发票或那个旧土地使用证交给他们,可是房屋都经历了两次变迁,再去寻那张发票怎么都找不到了。A都已经死了多年了,买方多次去找A的家人索要土地使用证也没有结果,他们说A已经弄丢了,只是提供给了买方一个很老的〈城镇居民土地使用证完税证〉。不知道这个证能否作为当时A对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拥有依据?从而确定买方和A之间的一种土地使用转让关系?
同时,本人还有几个附加问题,想请教一下专业人士:1.政府能否以建市场之名进行征收,却又将土地高价卖给一个与市场开发毫无关系的个人建房?有何法律依据?
2.在丢失过户发票和拥有A的<土地使用证完税证>及完税发票的情况下,买方拿着当时与A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能否通过什么程序来确定自己对该土地的使用权?
谢谢大家的帮助!

政府征用土地应当按比例在规范范围内合理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