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 qss教程:混合销售(销售风机并提供安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1 05:29:07
请问我们公司销售风机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不可以将安装收入分离出来交营业税呢?因为交增值税税率太高了,请各位JJMMGGDD帮帮忙了。小女子这厢有礼了!
多谢各位朋友的指教,只是真的没有办法了吗?真的很亏呢,要是交增值税的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

  2002-09-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如果不具备文中规定的资质:(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只有对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这种混合销售只能这样做吧
要不将安装部门独立出来开个公司,就可以了?

1、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
2、按照这个标准你们公司肯定是应该征收增值税,因为你们公司销售的风机的销售额肯定是超过50%,安装的业务肯定超不过50%。 所以你们公司按照现有的规定应该是征增值税。
3、除非象楼上所说,单成立一个公司,但是那样,如果你们公司安装的收入较多,单独成立一个公司确实能减少许多税金,那还可以考虑成立安装公司;如果就一两笔,省下的税钱还不够开公司的费用,就凑合交增值税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