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六大古镇哪个最美:网站名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是否会违反商标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4 16: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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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是否会违反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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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的网站名称是“易典”,我的网站是提供计算机信息查询的,然后北京有间医药公司注册了“易典”,属第39类(提供计算机信息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这间医药公司有权利告我侵权吗?
提问者:joynow - 试用期 一级
一、如果您的网站有注册为企业,并拥有与“易典”一致的商号,您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申请撤销对方的注册商标。之后,自行申请该商标。
二、另经中国商标网站查询(http://sbj.saic.gov.cn),第三十九类为“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第四十二类为“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三、在该网站查询到,第三十九类和第四十二类均无人注册“易典”。
四、即使有重复,建议您在“易典”之前或之后加上“网站”或“网络”等字样,变成多个字,削弱“易典”二字特性,突出该名称与网络组合后的网络特性,报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将加大。
五、在现有情况下,如果您的网站名称是在该商标注册之前使用的,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不会构成侵权。
附: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1999]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 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 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 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八、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九、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对要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部门承办;对应当变更企业名称的,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对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产生混淆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不违法,最直接的一点网站名称不是商标,它也不是企业名称,只要不会造成和他人商标的混淆,如经营同一领域等,便不会侵权。
有这种可能
请慎重对待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恶意抢注,“易典”又不属于驰名商标,不会侵权的。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