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卿属于什么官职:有人要告我杀人,救命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8:20:51
我和一个朋友都对医学感兴趣,前段时间我们去一个快死的五保户家请救他死后把尸体给我们研究(当然,我们说话没那么直接,我们当时是说给我们研究不用火葬,这个承若我们也能做到),五保户答应了.当时他也在条子上签了字,死后我们就把尸体抬走,后来他的亲人来收尸时,听村委会的人说被人家拿去研究了.村委会的人知道我们的住所,便把他的亲人带了过来,当时我们正在解剖尸体,我们也没有关好门,被他们一下子闯了进来看见了,现在他的亲人要告我杀人,当时我们不知道五保户会有人来收尸,没有考滤太多,现在我们解剖了尸体,我们怕解剖会成为杀人的"铁证",怎么办呀,他们报了警,我和朋友都不敢回去了,我现在该怎么做,我把事实说出来,公安会相信么?如果不相信,我应该如何取证.另外我要不要赔偿人家的精神损失.

刚注册的帐户,就25分,不好意思,实在给不出分了.请快帮在忙吧
请求五保户把尸体给我们研究时,有村委会人员旁观,但当时他们不愿做证人,这下也不知他们会不会做证

一、不是故意杀人;
二、协议只能说明五保户是自愿的;
三、接受遗体捐赠必须符合相应规定,你们私自接受是违法的,自然无效。
四、刑事责任不会,但行政处理可能难免。

你相信你没杀人就可以了,法庭不会判你的

一楼的说得好,关键是有没有别的公证人,你们都是同事,不能做为公证人

你是个人研究,还是单位啊

只要签了合同,按了手印或盖章了的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不过公证人这一个环节不知道有没有?如果都有...甚至可以反告他们毁谤 一楼的说得好,关键是有没有别的公证人,你们都是同事,不能做为公证人

你们没有触犯故意杀人罪,但会承当一定的民事责任。你们并没有权利进行解剖,也没进行死亡鉴定。具体的自己看看下面的《解剖尸体规则》。
1979年5月21日由卫生部颁布并实施的《解剖尸体规则》
第二条 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
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
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
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
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
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
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
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
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 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
可进行。
第四条 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在
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
认领。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 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
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 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
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 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
为诊断及研究之用。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如有损坏外形的必
要时,应征得家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
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
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 病理解剖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要积极宣传病理解剖的
科学意义,提倡移风易俗。
第十条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如系自费医疗,医院
可酌情补助火葬费(每例不超过四十元为限)。
第十一条 凡开展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建立解剖簿,登记
下列事项:
1.尸体编号、姓名、年龄、性别、籍贯;
2.尸体来历;
3.附解剖原因;
4.临床诊断;
5.解剖年、月、日;
6.解剖人姓名;
7.解剖后诊断;
8.解剖报告日期;
如无法知其姓名、籍贯者,第1项可仅列编号、性别以及估计年龄,
其余可填未详字样。
第十二条 施行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的单位,应将解剖尸体的情况(
包括尸体解剖诊断),每年至少向其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