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姐的爱情故事:请教一个关于离婚案件中存款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10:51:40
丈夫起诉妻子离婚,经调查,有一笔存款是妻子的,并且取出。
但事实的情况是这样的:那笔存款不是妻子存的,也不是妻子取的,因为妻子的身份证丢失过,并且不管是取款还是存款时的签字都肯定不是妻子的,请问这种情况下的证据法院认同吗?
妻子该怎样应对?
还有一点:该存款是死期,但确是提前支取的,银行是不是个规定提前取得本人亲自去,且签名?
先谢谢大家的回答,问题是现在银行确认有这笔存款,而妻子的确没有去过,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签过字。妻子该如何应对呢?

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由妻子本人在银行办理提前支取的业务,在证据上具有高度概然性,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肯定会被认定是妻子的存款,并且被妻子提前支取。性质而且很严重----隐匿财产行为。
如果认为系他人捡了别人的身份证办理定期存款,你觉得这种可能性大吗?妻子需要提出证据证明:1、该款的实际存款人是谁?并需出庭作证;2、解释他人用妻子名义存款的原因,在实名制前提下,需要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3、提前支取的原因。
基本上很难。

存款实行实名制,不是妻子存的,就不是妻子的名字,该笔存款也就不属于妻子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它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

是丈夫取的吗,如果是丈夫取的,那么可以申请字迹鉴定,如果是其他人取的,那么涉及犯罪,应当立即报警.

是不是有同名同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