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飞机周年庆:【求助】民通意见第171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7 20:01:0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问此处义务包不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的承诺?
注:在网上查的到,和我老师说的不一样,所以想确认一下。
我觉得此处应理解为重新承诺所生新的债,理应履行。各位如何理解?
鞠躬致谢

首先,根据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等大师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中对诉讼时效届满后的自然债务分为两种情况:

一,以合同形式承认债务(即债务人对履行全部义务重新作出承诺):王利明等认为属于新的债务,而不是自然债务。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债务人单方承诺愿意承担部分债务:王利明等认为债务人单方承诺属于抛弃时效利益的行为。(即抛弃拒绝履行自然债务的抗辩权)对于债务人单方承诺的部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于未抛弃的部分仍然是自然债务。

我个人的观点也认同为新的债务。同时符合这些民法大师的法理分析。

法理依据:王利明、郭明瑞、杨立新等大师主编的《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第344-349页,法律出版社ISBN 7-5036-2415-9/D.2032

由于内容较多,我进行了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