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尔号朱雀怎么得到:我国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中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的方法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19:38:26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执行救济制度有执行异议和执行回转两种执行救济程序。
  1、执行异议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执行异议程序有几个特征:一、提起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即除执行当事人外的,认为其合法权益因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二、异议内容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三、提起异议的时间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到执行终结止。四、受理的法院为执行法院,具体承办者是案件执行承办人即执行员。五、审查方法一般止于书面审查,近来有一些听证之类的审查,但也仅是探索性的,没有纳入正规化、法定化。

  2、执行回转。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意见第275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执行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最高院《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执行异议程序是实体救济
  程序救济就是执行回转
  饿是这么理解的~~专家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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