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plc怎么样:关于出租房子的法律问题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13 10:47:36
如果:
业主先对房子进行翻新工作:找来一位装修工,先预付一定材料费,并吩咐装修工尽量在预付费用内购买物料进行翻新。装修工怕预付费用不够用,于是买来非优质物料进行翻新。翻新完毕后,业主再通过租界放盘出租房子。而住客由于装修材料释放的有害物质导致身体受损。而业主、装修工、租界、出售方都表示不清楚翻新材料有问题。
那么,业主、装修工、租界、出售方哪个要负上一定的责任?如果要,则怎样?

一,在这起人身损害案件中,要弄清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住客和谁有法律关系?也就是住客和谁签的租房合同?
首先,住客和装修工,出售方没有任何法律上因果联系,因此他们不承担损害赔偿。
其次,要看租房合同,住客到底和谁签的租房合同,和中介还是和房主,这要看以谁的名义租出去的,即在租房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他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客的损失由出租方,也就是房屋的所有人承担;
房屋的所有人可以要求装修工、商店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样的问题,应该是有业主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