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联华在线供应链:继子女的房产继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8:59:17
甲乙均为再婚,再婚前,各有三个子女,均以成家.甲乙婚后未与任何子女居住.婚后甲乙购买住房两处(均为用工龄购买那种).在甲和乙的名下各有一处房产.现甲死亡.因继承产生纠纷.甲的三个子女作为原告起诉.问题:
1,是否可以要求继承两处房产.
2,应列谁为被告.
谢谢!
律师的答复不能认人满意,是不是行规就是交费后才能往明白说吗?

甲乙在再婚的时候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家,即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甲死亡以后,甲的子女只能够继承属于甲的财产,所以现在甲有一套房子作为遗产。甲的子女只能够继承一个房子,并且乙作为甲的妻子也能够继承丈夫这个房子的四分之一。可以列乙为被告,不过这样的案件原告不太会胜诉的。

首先应对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死者那部分财产才是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