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舌痣: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0:06:19
我们公司很多员工在合同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般都不会发给员工最后一月工资,请问此举是否有法律依据,员工如何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注:合同文本内并无赔偿一月工资之规定
是员工主动解约 合同上没有注明违约金 该怎么计算啊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如果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即可。并不因为提前解约支付违约金。

我的观点与楼上的律师不同是有原因的。楼上的两位律师都是非常有能力、法理精深的律师,我经常从他们的回答中吸取营养。他们都是我佩服的优秀律师。因此,他们的回答一定具有非常好的实践性。

不过,我对这个问题有自己不同的法理解读,如果有错误,请楼上和其他法学同仁一定批评指正。

关于提前三十日辞职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法理界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第三十一条是一个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

就是说,如果是劳动者的一项授权(法理上称为“预告解除权”),那么,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者也不因为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是一个义务条款,那么,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于该条款的说明,显然这是一个授权条款,是一种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从法理上说,对用人单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劳动法这样的“预告解除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是通用于两种性质合同的。从你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就是说,你只要提前30日辞职,就不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http://www.fans7.com/html/2005-9-15/0163441013.html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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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但我认为不是指合同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的赔偿责任。而是指违反合同的其他事项的违约责任。

因为,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这种权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不应当被劳动合同剥夺。而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当然包括不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出具辞职信的程序,劳动者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规定这个提前30日的就不是劳动者的权利,而是劳动者的义务了,这显然不是劳动法倾向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背倒而驰。也不符合《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该法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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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本案例中,劳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违约金,因此,只要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辞职,也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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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扣你的钱,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投诉(如:劳动监察大队、支队、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

如果劳动行政机关不作为,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前劳动仲裁。

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意,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民事诉讼。

注意: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我建议你先寻求劳动行政部门救济,这样既省钱又省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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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观点若有错误,希望法学同仁和律师们能够批评指正。我们法律专业的同仁回答法律问题显然不是为了这些虚拟的分数,除了帮助他人,还能够共同进步。用法理交锋,更能让法学修养提高。毕竟,法学是必须用一生学习的。

是哪一方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公司辞退员工还是员工辞职?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不仅要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还要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如果是员工辞职,看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能要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不管是哪方提出,原则上都应支付违约金.但公司不得不故克扣员工工资.

我越来越希望能够认识周捷前辈了!!!!措辞应该是“非常渴望”,可看了您的资料又有些失望......我会等待的!!
对于以上的观点,我认为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金是个关键。诚然,要保护弱势群体,但任何权利(包括“辞职权“)都有行使的界限,对不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