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明广场效果图:医院这样用工合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0:32:55
我们是眉山市某县人民医院招聘人员。随着我县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县内所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全部推行聘用制,而原有职工仍然为“正式”职工。虽然我们与医院签订了用工合同,但是,我们这些“新进”的“招聘人员”的待遇却与“正式”职工有着巨大的差别:工次仅200元/月;奖金只有“正式职工”的一半或更少;医院不负责办理任何保险,只是在工资中另加一百元“保险费”让我们自行购买保险。这样的待遇连我们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然而,我们却有气不敢言……
请问:
1.医院这样用工合法吗?
2.医院给“招聘人员”的待遇与“正式职工”差别如此之大的做法合法吗?
3.医院让“招聘人员”的各种保险自理的做法合法吗?
4.我们该怎么办?
请提供法律依据!

呵呵,同工不同酬,很是气愤吧,我也很同情你们,但是我的答案可能会令你很失望,因为你们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你们这样的“聘任制”下处于弱者的地位。我先回答你的问题,最后再告诉你依据。
  1.医院这样做是合法的。
  2.合法.
  3.合法。
  4.提高自身的价值,另谋高就。
  依据:1.你自己也是知道的,你们的工资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而基本工资是由职称来确定的,由于你们没有职称类似于像“医师”“主任医师”等等的职称,比如基本工资的基数我200元RMB,一级职称加400,那就是有2级职称的人就可以拿1000元,而你们只能拿个基本工资里的最基数了。浮动工资是由创收或者说业绩来决定的,说白了就是看多少病,卖多少药,为医院带来多少收入,由于你们的工种决定了你们根本不可能去有什么实际创收,所以浮动工资包括奖金也就可以忽略了。
  2.你也知道称拿高工资的人为“正式职工”,相对应的就是你们是“临时职工”了,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待遇差别病不是由于称谓的原因,而是由于本身的性质的,正式工以前是有国家编制的,类似于现在的公务员的性质,在现在“聘任制”也是有职称支撑的,他们是医务人员,你们是临时工,两者的根本不在一个评价体系,这个是无法改变的。事业单位的“聘任制”和企业的“聘任制”在我国还是有很大不同。
  3.保险我想医院肯定会帮你们投一个“社会保险”,这个是集体按人数交的,是《劳动法》强制规定的。其他的保险国家是鼓励用人单位帮职工交,但没有作强制要求。
  4.这个你可以直接向院方提出增加工资待遇的要求,也可以通过工会提出不行就向本地的劳动管理部门提出调解、仲裁。再不行还可以去法院起诉。当然这些只是法律规定,对你们没有什么实际作用。真正的还是提高自身的价值去做找个高酬劳的工作,或者到私营企业工厂去,那里绝对按劳拿酬。
  希望能给你点帮助。另外我国事业单位的“聘任制”确实处于“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专家学者近些年都在高呼改革,可能国家不久会有新的立法出现来帮助像你们这样的千千万万的弱势劳动者。

⒈不合法
⒉当然也一样`
⒊不合理
⒋用法律来惩罚他们 `

原则上是不合法的,能做正式工同等的工作,也就是说正式工能做下来的事,合同工也能做下来或者说还做得更好的,就应该与正式工同等待遇才是公平的。但是,在有些单位的实际操作中,确变味了,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因为中国目前摆在世人面前的就是就业难,难予上青天。媒体上宣传称又解决了多少多少就业岗位,那只是一种宣传而与。
见于你这种情况,不是一家单位,只有与院方领导进行平等对话,争取同工同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没多少办法,搞凶了,他们有那个权力不用你,朋友,你说该怎么办?如果的确太过份了,可以找县级以上的劳动仲裁机关或劳动监察机关进行仲裁,再不行的话只有通过媒体进行监督了。

根据你的情况来看,你不是医院的正式编制人员,应是医院自行聘用的。对于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来讲,一切待遇由医院自行规定(但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至于没保险的问题,医院既然已经“工资中另加一百元“保险费””。这样就是合理的。完全是合法的。如果你觉得待遇差,你可以辞职嘛。这个完全是自由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