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溶姜茶厂家:夫妻财产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1:02:40
妻子替别人担保,被担保人因为拖欠债权人债务、现债权人无法与被担保人取得联系,就将妻子担保一事起诉到法院,现家中房屋已被财产保全。但房屋是由我出资购买的,且当时也与妻子签有夫妻财产协议,规定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归我个人所有。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够对属于我的财产进行保全,用房屋来偿还债务?妻子的债务是否也要我来承担?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我感觉问题的关键在你说的"与妻子签有夫妻财产协议"上、不知道你指的是不是婚姻登记的时候公证处出具的婚前财产公证(每个婚姻登记处都有公证处的派出人员常年办公)。如果是这种公证、该房产是你自己的私有财产、如果不是、估计会认定成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你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保全。因为担保产生的债务一般和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特殊情况另议。

你们的协议难以对抗第三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你。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如果债权人明知你们夫妻之间的协议,那么该房屋将不能作为担保物进行债务清偿。当然举证责任在你。不然的话将由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