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耳嗡嗡响 听不见:1787年宪法的历史背景?内容-----三权分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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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

一、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

美国宪法的诞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渊源

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北美、大陆采纳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习惯法),且各殖民地都有立法含义。早在1606年弗吉民亚宪章颁布时起,殖民地居民就得到保证,将享有与宗主国居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即自由权、公民权和豁免权等。这也成为北美人民后来汲取革命力量,从事独立斗争的有力武器。《独立宣言》就强调:“各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普通法规定的权利。”并大声呼吁:“普通法规定的权利是我们固有的权利,是我们继承的遗产。”独立后,英国普通法不言而喻地成为名州法律制度的源泉,如有的州宪法就声明以英国普通法为州的普通法。由此可见,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得益于对英国普通法制性的继承和发展,换言之,美国宪法的基石是英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宪法的另一个法律渊源,是13个英属殖民地制定的管理政务的基本法规,如《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秋格《根本法规》等。前者颁行于1620年,虽然仅有200多字,但除了规定宗教事宜外,还指出“凡制订、设置和颁布正义和平等的法律、法令、法案、典章,以及随时设置的职守,务使其能最适合且便于殖民地的公众利益”。其中蕴涵了具有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尊重自由和民主的意识,因而《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现代成文宪法的始祖。后者是经康涅狄格的殖民地居民全体大会1636年表决批准的根本法,它承认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因而有人称之为“北美第一宪法”。诸如此类的基本法规还有很多,足以说明北美人民重视成文宪章及其赋予他们的神经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先进的宪政理念无疑会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产生深刻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法律渊源,是国家草创时期制订的《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各州州宪等文献。它们不仅在思想内容上,而且在组织程序上都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制宪权被授予为起草宪法而特别召集的会议,这是革命时期各州惯用的方法,也为制定联邦宪法所采纳(在美国,制定权有别于立法权,制宪机关也有异于立法机关)。另外,1787年前美国11个州都起草了本州宪法,且包含着相似的内容结构及其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这就为后来联邦宪法制定者提供了联邦政体模式的基本框架。又如,《独立宣言》以启蒙思想为指导,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依据,确立了一系列宪法基本原则,树立了一系列宪政基本观念,如自然权利论、人民主权论、国家契约论、反抗有理论等,这就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也盛赞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权宣言”。再如,1781年颁行的《邦联条约》,宣告建立由13个州的代表组成的合应国国会,并赋予合众国国会的一些权力,它在易勒出合众国初创时期的政府体制,即邦联无权,各州自治的政体模式的同时,也预留了一个以后必须制定联邦宪法,成立联邦中央的空间。总之,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对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和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美国宪法。

二、社会根源

美国宪法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促成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的首要动因是各州在解除外来殖民压力之后,彼此之间的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高筑关税壁垒,报复与反报复导致经济发展无序趋势加剧,同时,英国等外国商品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和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利益遭遇重创。这一结都缘于美国的建国史是先有独立的邦(州),后有统一的国(联邦),各州独立个其是各有宪法。美利坚合应国严格地说,只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而不是主权国家。邦联国会缺少管理商业权和征税权,于是有关阶级渴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以前《邦联条例》规定中央机关只有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诸州委员会”和一院制国会,而没有全国性的独立行使权力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其次,现实政治动荡和修宪运动的兴起也是制定联邦宪法提上日程的重要因素。1786-1787年马萨诸塞州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他们反对各州滥发纸币,要求取消公私债务和无偿分配土地,政组州法院和行政机关。社会的动荡,财政的混乱和政治统一的名不符实,使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各邦的政治精英心急如焚。后来,由于马萨诸塞州长的果敢,将起义镇压下去。由此,人们强烈而清醒地感受到是不让宪法赋予总统更大的权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变邦联为联邦,以达到维持各州的共同利益和邦联的共同需要。1787年5月,当年革命的领导人齐集费城,开始实施他们划时代的重大步骤。可以说,谢司起义成了制定联邦宪法的导火线。

与此同时,鉴于各州贸易权各行其是,邦联国会欲召开一次获得独立征税权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即谋求开展一场修宪运动。结果响应者廖廖,后来,在增加了“授权代表审查现行政府体制的缺憾和拟定联邦政府应付紧急事变的必要条款”等内容之后,修宪运动才获得实质进展,从而拉开了制宪活动的序幕。值得一提的是,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有25人是从事法律业务的,他们学识渊博了,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热衷立宪工作,且大都是洛克、孟德斯鸠学说的信徒,这宪法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制定者将洛克的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观念,创造性地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终于诞生了这部西方宪法的典范之作。
内容:.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政府原则。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政府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政府原则,它与人民主权原则相联系。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1787年宪法的历史背景:
  1.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
  2.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
  3.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内容:由序言和正文组成,序言部分阐明了联邦宪法的目的和宗旨。
  三权分立的内容: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

美国宪法的诞生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法律渊源

1776年美国宣布独立之前,北美、大陆采纳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习惯法),且各殖民地都有立法含义。早在1606年弗吉民亚宪章颁布时起,殖民地居民就得到保证,将享有与宗主国居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即自由权、公民权和豁免权等。这也成为北美人民后来汲取革命力量,从事独立斗争的有力武器。《独立宣言》就强调:“各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普通法规定的权利。”并大声呼吁:“普通法规定的权利是我们固有的权利,是我们继承的遗产。”独立后,英国普通法不言而喻地成为名州法律制度的源泉,如有的州宪法就声明以英国普通法为州的普通法。由此可见,美国宪法制定之初,得益于对英国普通法制性的继承和发展,换言之,美国宪法的基石是英国的宪政传统。

美国宪法的另一个法律渊源,是13个英属殖民地制定的管理政务的基本法规,如《五月花号公约》,康涅秋格《根本法规》等。前者颁行于1620年,虽然仅有200多字,但除了规定宗教事宜外,还指出“凡制订、设置和颁布正义和平等的法律、法令、法案、典章,以及随时设置的职守,务使其能最适合且便于殖民地的公众利益”。其中蕴涵了具有萌芽形式的人民主权思想,尊重自由和民主的意识,因而《五月花号公约》被认为是现代成文宪法的始祖。后者是经康涅狄格的殖民地居民全体大会1636年表决批准的根本法,它承认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因而有人称之为“北美第一宪法”。诸如此类的基本法规还有很多,足以说明北美人民重视成文宪章及其赋予他们的神经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先进的宪政理念无疑会对美国宪法的制订产生深刻的影响。

美国宪法的第三个法律渊源,是国家草创时期制订的《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各州州宪等文献。它们不仅在思想内容上,而且在组织程序上都为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制宪权被授予为起草宪法而特别召集的会议,这是革命时期各州惯用的方法,也为制定联邦宪法所采纳(在美国,制定权有别于立法权,制宪机关也有异于立法机关)。另外,1787年前美国11个州都起草了本州宪法,且包含着相似的内容结构及其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这就为后来联邦宪法制定者提供了联邦政体模式的基本框架。又如,《独立宣言》以启蒙思想为指导,以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依据,确立了一系列宪法基本原则,树立了一系列宪政基本观念,如自然权利论、人民主权论、国家契约论、反抗有理论等,这就为美国宪政制度的建立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也盛赞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权宣言”。再如,1781年颁行的《邦联条约》,宣告建立由13个州的代表组成的合应国国会,并赋予合众国国会的一些权力,它在易勒出合众国初创时期的政府体制,即邦联无权,各州自治的政体模式的同时,也预留了一个以后必须制定联邦宪法,成立联邦中央的空间。总之,是美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权利意识和对政府权力的防范意识,对英国宪政传统的肯定和殖民地既存制度的确认,反抗外来压迫与维护内部团结的需要造就了美国宪法。

二、社会根源

美国宪法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促成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的首要动因是各州在解除外来殖民压力之后,彼此之间的商业竞争愈演愈烈,高筑关税壁垒,报复与反报复导致经济发展无序趋势加剧,同时,英国等外国商品乘虚而入,货币、公债、制造商和进出口贸易四大集团利益遭遇重创。这一结都缘于美国的建国史是先有独立的邦(州),后有统一的国(联邦),各州独立个其是各有宪法。美利坚合应国严格地说,只是一个主权国家联盟,而不是主权国家。邦联国会缺少管理商业权和征税权,于是有关阶级渴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保障其经济利益。(以前《邦联条例》规定中央机关只有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诸州委员会”和一院制国会,而没有全国性的独立行使权力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其次,现实政治动荡和修宪运动的兴起也是制定联邦宪法提上日程的重要因素。1786-1787年马萨诸塞州退伍军人丹尼尔·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他们反对各州滥发纸币,要求取消公私债务和无偿分配土地,政组州法院和行政机关。社会的动荡,财政的混乱和政治统一的名不符实,使富人和有产阶级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各邦的政治精英心急如焚。后来,由于马萨诸塞州长的果敢,将起义镇压下去。由此,人们强烈而清醒地感受到是不让宪法赋予总统更大的权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变邦联为联邦,以达到维持各州的共同利益和邦联的共同需要。1787年5月,当年革命的领导人齐集费城,开始实施他们划时代的重大步骤。可以说,谢司起义成了制定联邦宪法的导火线。

与此同时,鉴于各州贸易权各行其是,邦联国会欲召开一次获得独立征税权的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即谋求开展一场修宪运动。结果响应者廖廖,后来,在增加了“授权代表审查现行政府体制的缺憾和拟定联邦政府应付紧急事变的必要条款”等内容之后,修宪运动才获得实质进展,从而拉开了制宪活动的序幕。值得一提的是,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55名代表,有25人是从事法律业务的,他们学识渊博了,精通法律,经验丰富,热衷立宪工作,且大都是洛克、孟德斯鸠学说的信徒,这宪法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制定者将洛克的天赋人权和有限政府理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观念,创造性地与北美殖民地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终于诞生了这部西方宪法的典范之作。

三、1787年宪法的制定

制宪会议从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秘密举行,正式代表74名,实际出席的只有55名,参加投票的也只有11个州。会议代表为修改《邦联条例》而来,却擅作主张,将它变成制定新宪法的大会。他们之所以胆大妄为,一方面是因为形势逼人(经济、政治危机严重),另一方面这些会议代表个个都非等闲之辈,既是功勋卓著的革命前辈,又是政治资本雄厚的社会名流。下层人民,激进的小资本阶级代表和学者型知识分子都不在此列。这些重量级人物包括华盛顿、富兰克林、汉弥尔顿和麦迪逊等。

在整个宪法制定过程中,二十四个派别制定代表内部各种利益集团的政治妥协与利益平衡起了杠杆作用。争吵长达将近4个月,内容涉及敏感的政治原则和经济利益,从州权、公民权、“多数人的专制”、“过分的民主”、“ 民”,到奴隶身上的投资、土地投机者的利益、航运业等各种问题都潜藏着矛盾冲突,赤裸裸的集团利益仿佛要一口言噬掉制宪的神圣感。其中,关于国与总统的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与州权,避免一方过大或过小,是会议争论的焦点。为此,弗吉尼亚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格州代表团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达成了以下共识:关于总统权力,妥协的结果是将其定位于既不依附于国会义受国会与最 高法院制衡;关于国会的权力,将其定位于立法和制衡总统与最高法院,并受总统与最高法院制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并有所创新。关于大小州权力,妥协方案兼顾了两者,在立法机关的参议院,每州应有平等的一票。在选举众议院代表时按人口数计算,黑奴按五分之三计算,这样参议院体现了州权平等,众议院体现了公民权利平等。显然,宪法中设有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重大缺漏在1787年第一届国会会议上进行了修改,补充二百多年来,美国15次修宪,补充了27条,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9月17日,制宪代表召开表决会议,与会代表39位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埃尔布里奇、格里、梅森及伦道夫因各种理由拒绝签字。其他一些反对制宪会议总体思想的代表早已中途退席。为了进一步保护州权和公民权利,宪法还明文规定13个州中至少需要得到9个州的赞同方可生效。至1788年7月26日,共有11个州(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直到19世纪才赞同了批准了宪法草案,邦联国会宣布宪法正式生效。一部奠定美国国政之基和被称为同时通过上述对各种历史文化因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了解到:任何国家宪法的产生都是一定社会历史背景的产物,都是一定的国情决定的。

面临着许多内外矛盾。为了使13州真正联合成为统一的国家实体,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对内稳定统治秩序,对外保卫国家利益,制定了1787年宪法。1.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看:通过1787年宪法,美国率先建立了联邦制、三权分立制和民主共和制。联邦制赋予联邦政府强有力的权力,巩固了国家政权;三权分立制度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互相牵制、相互均衡,对于防止专制独裁、保障资产阶级民主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民主共和制的确立从形式上把主权在民的理论付诸实践,并从制度上根本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这些都对后来的资本主义国家起到了示范作用.从对美国发展的影响看:宪法调整了大州与小州的矛盾、南方与北方的矛盾,使美国在政治上获得了长期稳定的发展;一系列治国原则的确立,使美国完成了广泛的政治改革,建立了相对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为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其局限性看:宪法允许奴隶制的存在,不承认广大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相等的权利,这就违背了《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深深地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暴露出资产阶级的局限性,深刻他说明维护资产阶级利益是这部宪法的本质所在.

其实最后一段也概述了第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