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动仪的结构:请高人提供两个经济法小案例的详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7 23:50:52
(第一个)1999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四方公司共同出资改造四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达微波炉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四以旧厂房作价800万元,并以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750万元,并以微波炉生产技术折旧2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1999年5月5日,甲、乙、丙、丁都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丁提出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丙均表示同意。1999年6月1日,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宏达公司正式成立。1999年8月1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术改诰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宏达公司股东会研究没有同意丙的要求。1999年11月5日,甲公司提出自己所有股权的1/3转让给G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请问:
(1)甲、乙、丙、丁四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应接受?为什么
(3)对丙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第二个案例)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厂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厂正准备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厂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厂签订合时已是该公司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厂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乙厂同意追加5%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厂需要的仪表。乙厂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再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厂急需精密仪表,乙厂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厂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请问
(1) 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 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达成的协议属于订阅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补充,是否有效?为什么?
(3) 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期盼有高手尽快相助,谢谢了.

案例一
1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现金出资也可以实物出资
2对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如果接受.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重新验资,变更注册登记.
3对丙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正确.经营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因此不得随意抽出.
4对甲的要求宏达公司股东会应书面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方可转让,但是乙丙丁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