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血童话百度云:抢到财物后正准备离开现场被抓是既遂还是未遂,请说出理论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5 09:39:38
本人以为是未遂,理论依据是控制说,但具体的理论已经忘记,我急着需要知道,请速告之!

在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由于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直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往往导致对相同的事实情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或者在相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时段内,常常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决。出现如此局面的原因,主要还是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较大,莫衷一是,较有影响的主要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将第一格量刑档次的,理解为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将第二格量刑档次的八种情况,理解为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在加重构成的抢劫罪中,又将其中之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理解为结果加重犯;将其他七种情况,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并认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八种情况既是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的标志,同时也是其加重的犯罪构成齐备与否的标志,因此八种情况的抢劫罪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也就是说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均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由是:从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看,抢劫罪为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获取财物是达到既遂状态的标准,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入户抢劫等共同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衡量抢劫既遂与未遂的标准。⑶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着手实行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均构成抢劫既未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又未伤人的,才属于抢劫未遂。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以“财物到手”和“致人重伤、死亡”与否作为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抢到财物但没有伤人的,或者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属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的,为未遂。⑸ 该观点实与第一种观点相似,只不过对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中,明确否定了既未抢到财物但又致人轻伤害的还存在抢劫既遂的问题。
第五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的标准。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中致人轻伤和加重情节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夺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夺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的罪名,均应以抢劫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从你所说的来看我认为应该是既遂,因为犯罪嫌疑人是抢到财物后正准备离开现场被抓的,很明显他是已经完成了抢劫的过程.已第四条来看已经构成抢劫既遂.所以应该判定为既遂.

是即遂。抢劫/抢夺以占有财物为即遂,盗窃的即遂才是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由于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直未能作出明确的规定,往往导致对相同的事实情况,在不同的司法机关,或者在相同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时段内,常常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决。出现如此局面的原因,主要还是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较大,莫衷一是,较有影响的主要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将第一格量刑档次的,理解为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将第二格量刑档次的八种情况,理解为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在加重构成的抢劫罪中,又将其中之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理解为结果加重犯;将其他七种情况,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并认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八种情况既是情节加重犯或结果加重犯的标志,同时也是其加重的犯罪构成齐备与否的标志,因此八种情况的抢劫罪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而无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也就是说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均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理由是:从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看,抢劫罪为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获取财物是达到既遂状态的标准,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与入户抢劫等共同作为加重量刑的情节,而不是衡量抢劫既遂与未遂的标准。⑶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着手实行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不论财物是否到手,均构成抢劫既未遂;只有既未抢到财物,又未伤人的,才属于抢劫未遂。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以“财物到手”和“致人重伤、死亡”与否作为区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抢到财物但没有伤人的,或者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重伤、死亡的,均属既遂;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的,为未遂。⑸ 该观点实与第一种观点相似,只不过对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中,明确否定了既未抢到财物但又致人轻伤害的还存在抢劫既遂的问题。
第五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的标准。一般情节的抢劫行为中致人轻伤和加重情节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夺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夺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的罪名,均应以抢劫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从你所说的来看我认为应该是既遂,因为犯罪嫌疑人是抢到财物后正准备离开现场被抓的,很明显他是已经完成了抢劫的过程.已第四条来看已经构成抢劫既遂.所以应该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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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深奥````我不是很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