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柄纺车轮上线:罪人自首后举报同伙,怕同伙知道是谁自首,报复他,法院能否假定举报人的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9:29:54

首先,这不是举报行为,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的个人。而不是指参与犯罪人对其他犯罪人的揭发。从刑法的角度犯罪人供述和揭发其他犯罪人的行为应该称为自首、立功。因此,不能适用对举报人的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不存在所谓假判的情况。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和严肃性,不存在所谓假判不执行的情况。

最后,在判决书中必然会注明引用刑法中关于自首或立功的条文,而判决书必须送达所有被告人,因此,只要存在自首或立功行为,必然会在判决书中显示,而使所有被告人知情。

显然这个回答会让楼主失望,但是,没有办法这就是法律现实。

附:相关法律常识

一,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成立的条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a.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投案自首;犯罪事实与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把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放宽到犯罪事实及犯罪人均已被发觉时,是一种刑事政策的选择,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向国家司法机关低头,合理地扩大自首的范围,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b.犯罪人投案的场所,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惯例,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可以自动投案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事实。b.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指其所犯的主要犯罪的事实,而非其所犯罪行的全部细节。c.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其自己所犯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而不是自首。d.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如实的,如有任何编造,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但因记忆错误而作了错误陈述的不视为不如实供述。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后,自首就成立了。另外,刑法第67条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自首制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和68条规定,包括三种情况: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以后的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并不是对每一个自首的犯罪人一律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犯罪人犯较轻之罪而自首的,不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还可以得到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前提是犯罪人所犯之罪较轻。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于自首一样,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一种应予肯定的良性表现。当一人犯罪后不仅自首了,而且还有立功表现时,予以从宽处罚的幅度显然应当大于单纯的自首和单纯的立功。注:只要一人同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不论罪行多重,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任何可以选择的余地。还有,对于行为人犯数罪且只对其中部分罪行自首的,从宽处罚的规定只适用于其中所自首的犯罪。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你的意思是在判决时不声张其有自首立功行为,不表示为其减刑,而实际上从宽处理吧。

这应该不可能,实际上在审判共犯时都是互相掐的,各自为自己开脱,并推卸责任给同伙。

在刑事诉讼中,一名律师是不能为两名同案犯同时代理诉讼的,就是因为所有同案犯间在审判时有利益冲突,肯定是罪己轻彼,你死我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