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 日语:行政法论述题:论行政法上行政主体的优越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3 05:06:32
一道行政法学的论述题。题目如题~~急啊~~~~~~~~

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除了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主动予以实施以外,就绝大多数行政给付行为来说,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其必不可少的步骤。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有时也要求履行相应的申请手续,只不过其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已。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行政给付形式,即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金。
1.抚恤金。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根据规定,抚恤的对象包括残废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及其他人员,以及革命烈士、牺牲人员的遗属等。
2.最低生活保障费。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发给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困难家庭,用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是公民法律规定,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持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对有关失业保险的基金、失业保险的待遇等作了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发放救济金属于行政给付。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除了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由行政主体主动予以实施以外,就绝大多数行政给付行为来说,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其必不可少的步骤。即使在紧急情况下,有时也要求履行相应的申请手续,只不过其手续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已。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三种行政给付形式,即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金。
1.抚恤金。抚恤金是公民因公或者因病致残、死亡时,由国家发给本人或者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根据规定,抚恤的对象包括残废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及其他人员,以及革命烈士、牺牲人员的遗属等。
2.最低生活保障费。最低生活保障费是国家发给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困难家庭,用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费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金是公民法律规定,在其年老、疾病、失业和出现法定事由时,由国家发给本人用以承担养老、医疗、维持家庭生活等必要支出的费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对有关失业保险的基金、失业保险的待遇等作了具体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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