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文字如何环绕图片: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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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名称演变:
  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杖刑仅重于笞刑。
  “杖者,持也,而可击人者欤。”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将作监或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杂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唐代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唐律疏议》曾转引《尚书》的话说:“‘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也。”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杀,作为减死之罪。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同以往各代残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绞、斩刑,还是生命刑中较为轻缓的两种。宋理宗时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奴隶制五刑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进入封建社会之后,经过刑制的不断改革,最终在<开皇律>中确立了封建制五刑.较奴隶制五刑而言,封建制五刑是一种较文明、较人道的刑罚.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是中国古代刑制史上的伟大进步.
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开始是惩罚那些有淫乱行为人,后来处此刑的人与淫乱无关。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笞是笞打,原来的刑具用小荆条拧成,到了清朝则用竹板做成。这种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轻重和行刑人有关,可以徇私舞弊。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荆条拧成,到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击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强制犯人劳役的刑罚。《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即劳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就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不准回乡。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各加一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宋元明清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秋决
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而秋冬是树木凋零的季节,象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止行刑。行刑的具体时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