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巴斯在哪里上市的:清廷的“预备立宪”是骗人的 ,还是真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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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哪个王朝的制度法令,都是从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清廷的“预备立宪”是在清廷走投无路之下被迫作出的无奈之举。谁会想拱手奉送大好江山啊?所以我认为是骗人的!

不能说预备立宪是骗局!
预备立宪就是正式立宪前的准备。清末预备立宪指的是19O5年清政府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19O6年"预备仿行立宪",开始了预备立宪的进程。19O8年8月预定9年内完成立宪的筹备工作,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法《议院法选举法要领》;1910年在立宪派的要求下将预备立宪期限提前三年;1911年设内阁,这就是"皇族内阁"。10月辛亥革命爆发,预备立宪也最终随清王朝的灭亡而付之东流。 对于清末预备立宪,后人总是认为它是"骗局",是"假立宪",从而倍加指责, 但评价历史事件应当主要看其是否为杜会为历史带来了新的有益的东西。诚然,清政府是在被动的情况下实行立宪的,而且留恋过去,竭力保存君权,抑制民权,一些方针政策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有的甚至违反了立宪原则,但并不能以此而否定它的一切。我们不应苛求历史,应还清末预备立宪一个公正的评判。 一、预备立宪发生于ZO世纪初。当时的社会状况是,民族资本主义自甲午战后已经有了初步发展,资本主义思想文化也得到广泛的传播,进化论、民权论、三权分立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各种政治学说在当时思想界已成为主流。而此时,民族资产阶级逐步壮大起来,在社会上已成为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随着中国社会经济文化和阶级结构的变化,政治制度必将发生改变,中国近代化运动从经济、教育、军事领域扩大到政治领域,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清政府也别无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发生了分化,形成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影响和推动着清末预备立宪的进行。他们既不同于资产阶级立宪派,又不同于洋务派,当时的中外报刊把他们称为"改革派","维新派"," 新党",如:张之洞、孙宝倚、载泽等,主要是一些较开明的满族亲贵和汉族大臣。他们对西学有一定的了解,大多倡导新政,主张变中国的君主专制为日本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我们可以把他们称之为统治阶级立宪派。也就是说,预备立宪并不是那些顽固坚持永固皇权的僵化保守派一手策划和导演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预备立宪并不是彻头彻尾的的"假立宪 "。 二、"为了遏制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清政府又决定实行预备立宪。"这是现行高中教材对清末预备立宪动因的解释。并不否认,2O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各种矛盾都在激化,清王朝的内忧外患日益加深,尤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立宪运动正蓬勃发展。统治集团内部立宪派首先想到的就是用立宪来阻止革命形势.但是除了这个原因外,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富国强兵,抵御外侮。这并不是凭空所想。19O5年,在中国的东北发生了一场帝国主义战争--日俄战争,结果是"蕞尔岛国"的日本战胜了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俄国。这一结果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立宪政体优于专制政体。这也是从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在考察了各国宪政后,认识到变专制为宪制是世界潮流所趋,中国的落后挨打就是专制所造成的。因此中国要实现富国强兵,抵御外侮就必须变专制为宪政,这在他们的一些言论中均有所见。"非小国能战胜大国,实立宪战胜专制也"。"夫东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于强盛者,实以采用立宪政体之故"。但是也应该看到,统治集团内部的立宪派毕竟是站在清朝统治阶级的立场上,不是从人民主权、政治民主化的立场上来认识立宪与专制之间的优劣。可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其有益的一面。 三、预备立宪的准备工作做的很多很长,其中最重要的应是19O8年8月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历来的研究者在评价它时基本上采纳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观点:"借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我们并不否认《钦宪》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但也不可否认它又有着鲜明的资本主义色彩。因为它的蓝本--《日本帝国宪法》已被国内外学者一致认为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宪法。这在以下三个方面也有明显的体现。 1. 它限制了皇帝的权力。《大纲》第一分"君上大权"14条,规定皇上拥有统帅军队,宣战、媾和、用人、立法、行政等大权。但他已不能像君主专制时代的帝王那样为所欲为了,而必须遵守宪法条文的规定。宪政编查馆在上奏的《钦定宪法大纲》的前言中说的很明白:"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大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同时,皇帝在行使统治权力时,还要受到议院、内阁和司法机关的制约。 2确认了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大纲》第二部分"臣民权利义务"规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规定资格者,得为之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治言论、著作、出版、结社等事准其自由","臣民非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所呈诉之案件";"臣民专受法律所定之审制衙门之审制";"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以及臣民遵守国家法律和按法律所定"纳税"、"当兵"之义务,共九条。尽管它比《日本帝国宪法》更为狭窄,但毕竟是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臣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于以确认,尤其是现定臣民的财产"无故不加侵扰",这一条与资产阶法中"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常相近。另外它的附属法《选举法要领》中又规定"选举用投票之法",得票多者当选,凡合乎选举资格的臣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些都是封建法典从来没有的。 3 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大纲》前言中说:"谨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统,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只是它对其中的一些原则作了有利于君权的修改,在立法、司法、行政之上有一个不可侵犯的君权来总揽一切权力,仲裁它们的纠纷。然而这相对于过去君主专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另外,在预备立宪期间,还颁布了各种法律和草案,有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基本上是根据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法律和通例,参照中国的情况拟订的,虽然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从总体上看皆属资本主义范畴。所以可以说,清末预备立宪顺应近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潮流,在中国近代史上应该有一席之地。有的学者甚至把它看成是中国政治制度近代化的开端,这种看法尚待商榷,但是它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近代化确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带来了许多封建时代所没有的新的进步的东西,因此,我们决不能把它简单地归结为仅仅是一场"骗局"。

只要不妨碍封建贵族的利益就可,在戊戌变法中,慈禧就是这个态度,就是因为触犯了她的利益才会失败的。

如果它不是骗局的话,那么主张革命的共和派就根本没机会革命了。当清廷的内阁人选任命传到日本的时候,所有人都一片欢呼:果然是假的。

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