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那三国陆逊红卡:关于房地产的法律.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20:14:23
从法律逻辑的角度,按写字楼装修或按写字楼设计建造并不改变民用住宅的性质。法律并不禁止民用住宅按照商用写字楼设计建造或装修,关键在于房地产商的申报用途和购房合同的约定。
如果房地产商申报的是民用住宅,而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是销售写字楼,那么房地产商构成欺诈,你作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
如果房地产商申报的是民用,合同中也是注明民用,那么不构成欺诈或重大误解。
合同相对方楼主自己认为民用可以用于商用写字楼是对合同标的用途的误解,不是对合同本身的误解,因此,不构成重大误解,不能行使撤销权。对合同本身双方并没有误解。
最好补充回答合同原文,看是否能够从中找到可以利用的条款。
关键是看你和开发商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你们的合同约定所购房屋的用途就是写字楼,但其他文件反映的是住宅,你可以起诉欺诈,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也可以以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带上合同、售楼广告等全部材料找律师向细看一下。
你们的情况属于政策改变带来的风险,给开发商没有关系的!所以你告谁啊?开发商没有说那是写字楼啊,但当时政策是不是一样,所以你们买了,但他们没有欺骗行为啊!政策可不是开发商搞的!是政府啊!告政府又不可以!所以。。。。但可以找关系变通下啊!
嘿嘿 ``````
傻了吧!
现实社会就是这样!
要么去改变它,要不就忍耐去!
改变那是历史的事,而你呢?
只有忍耐的份!
象你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的,
只有一种可能,
那就是你告倒了现行的法律!
看你和开发商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了,建议持相关材料找律师当面咨询。
打官司不太可能赢,因为是自己没有注意,所以一般是赢不了的
租房还是比较好的选择,可以多说说,既然是开公司的,地理位置应该还是可以的,应该会有人来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