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浏览器下载:地名办是属于哪个部门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9 05:23:28

政府一个负责地名管理的办事机构。地名管理办公室的简称。属于当地的测量管理部门。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与公布,指导和监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对各类地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地名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负责地名档案的管理和地名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调查,编撰和出版地名刊物、地名图。指导镇、街道地名工作。测绘管理办公室是本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测管办对全区测量标志统一管理。

扩展资料:

“地名办”工作里地点命名与更名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3、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4、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参考资料:地名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政府一个负责地名管理的办事机构。地名管理办公室的简称。属于当地的民政部的地政司。

  • 简介:

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与公布,指导和监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对各类地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拓展资料:

地政业务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变更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和估价、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市场和土地储备管理等。

我国的土地管理模式是政府依法管理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开源节流,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人民食品供应。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县(县级市)是全面实施土地管理的基础层次,大量的土地管理在本级实施,如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评价、土地整理、土地征用、土地统计、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等。

地名办属于测量管理部门。

地名办是政府一个负责地名管理的办事机构。地名办的全称为地名管理办公室。

地名管理办公室主要管理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与公布,指导和监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对各类地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地名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

第一,负责地名档案的管理和地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组织地名调查,编撰和出版地名刊物、地名图。指导镇、街道地名工作。

第三,测绘管理办公室是本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测管办对全区测量标志统一管理。

扩展内容

中国地名委员会是中国地名的国家管理机构,成立于1977年。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定全国地名管理的规定和办法以及地名标准化、译写规范化的技术法则等。

机构职责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定全国地名管理的规定和办法以及地名标准化、译写规范化的技术法则;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所属各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调查,收集、整理、审定、储存地名档案资料,提供利用;开展对外咨询,编译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和国际交往活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中国地名委员会

地名办是属于当地的测量管理部门。一个负责地名管理的地方政府办事机构。

1、地名办的全称是地名管理办公室。地名办负责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与公布,指导和监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对各类地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地名办机构职责:负责地名档案的管理和地名信息化管理工作。

3、地名办具体工作:组织地名调查,编撰和出版地名刊物、地名图,指导镇、街道地名工作。

扩展资料

“地名办”工作里地点命名与更名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1、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2、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3、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4、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九条 地名的更名除应遵循《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名管理条例

政府一个负责地名管理的办事机构。地名管理办公室的简称。属于当地的测量管理部门。

地名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包括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与公布,指导和监督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对各类地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扩展资料:

地名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

负责地名档案的管理和地名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地名调查,编撰和出版地名刊物、地名图。指导镇、街道地名工作。测绘管理办公室是本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测管办对全区测量标志统一管理。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地名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