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tup.bat:国外得 交通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19:53:12

中国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 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 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 车 辆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 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 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 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很好,又没有限制速度的标志时,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每小时的最高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机器脚踏车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是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不准超过四人(儿童不准超过二人),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可以暂时中断。

第五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章人确实是不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乘车人,迫使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或迫使、纵容非正式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迫使、纵容人员负主要责任,须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

国外的:
全世界60亿人口中,靠右行的“右派”约40亿,靠左行的“左派”20亿。

“右派”,多是典型大陆国家,如美国、中国、俄罗斯、德国、法国、巴西等;“左派”,多是典型岛国和半岛、次大陆国家:英国、日本、印度、巴基斯坦、印尼、泰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路线分“左右”,来由各不同。

“左派”曾经风靡世界

靠右行还是靠左行,并非一开始就固定,而是长期演变的结果。在古时,无论中外,道路行走的规范都是相当地方化的,但道路延长,交往扩大,地方性习惯区域化,区域化习惯变全国性规范。

这一时期,世界上较多被采用的,恰是与现在完全相反的靠左行。

按照英国人的说法,他们靠左行可上溯到古罗马帝国。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到底靠左还是靠右,最先根据的是骑士们的习惯。一则,人们骑马,习惯是左脚先上镫,右脚再跨上,自然得是在路左上马;再则,骑士的任务是经常为面子、美人策马持矛决斗,而骑士的标准战斗姿势是右手持武器,左手挽盾持缰,要方便地刺杀对手,自然得靠在路左。——《圣战骑士》里的骑士决斗统统靠右行,因为那是美国好莱坞的杰作。

日本靠左行的历史缘由与此类似,武士虽不为美人决斗,但和欧洲的骑士一样经常面临决斗。武士长刀在左侧,便于右手拔剑,身体左边是脆弱的空当,自然靠左行才能掩护空当便于攻击防守,武士靠左走,老百姓不敢右行迎头冒犯,遂举国“咸于左派”。

拿破仑开创“右派”阵营

说来有趣,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靠右行驶的缘由还得扯上拿破仑。法国大革命前,法国贵族的马车同样也是习惯左行。在受尽压迫的底层人民看来,“靠左行”意味着贵族与特权,而“靠右行”则带有“革命”的意义。于是,法国大革命了,车辆右行了。

拿破仑上台后,发动了征服欧洲的战争。法国占领了哪里,就把靠右行规则带到哪里。德国、俄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等等。正是,自从有了拿破仑,欧洲不再集体搞“左倾”。同样,英国也把自己靠左行的规范一一带到它广阔的殖民地。像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澳大利亚、南非等等就坚定不移地走“左”的路线。

顺带说一句,拿破仑的革命靠“右行”,到了“文革”时期,要红卫兵小将们觉出味道不对:革命得靠左才对,怎么可以靠右?改!不过工程浩大,小将们又太忙,所以没顾得上。

美国改变“左右”力量对比

在英国众多的殖民地里,美国是个例外。由于美国经过与英国长年战争才有国家独立,而法国在其中多少给予了一定帮助,为彻底与英国划清界限,美国在建国伊始便由道路交通的“左派”转为“右派”。

由战争原因改变“左右阵营”的不仅仅是美国,匈牙利、奥地利、捷克就是在二战中被德国占领才改为靠右行驶的。

当美国加入到“右倾”阵营后,“左右”的力量对比开始发生明显改变。众所周知,由于汽车驾驶观察路况的需要,靠右行驶和靠左行驶决定了“左驾车”和“右驾车”之别。美国是现代汽车工业的发祥地,美国的“左驾车”源源不断地倾销世界各地,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很多国家靠左走还是靠右走的问题。

中国便是典型,1945年以前,中国一律是靠左行驶的。这是因为当时的中国主要是英国势力范围。抗战胜利后,美国汽车开始大量进入中国,“左驾车”一举占了数量优势,由是之故,国民政府下令从1946年1月1日开始,汽车一律靠右行。另外,美国也顺便“左右”了加拿大。

骆驼阻止巴基斯坦“右倾”

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左右路线”改变都如加拿大和中国这般顺利。在改变“左右路线”时,习俗给变革带来很大阻力。例如瑞典,起初属于“左派阵营”,但由于周围的国家,如挪威、芬兰等都是“右派”,这给瑞典的跨国交通带来诸多的不便。

于是,瑞典为“左右”问题进行了公民投票。结果超过80%的国民不同意改革。不过,瑞典国会铁了心要解决和邻国之间的交通问题,甚至动用了军队来维持交通秩序。在这样的强力推行下,瑞典终于改革成功。

巴基斯坦就没这么幸运了。20世纪60年代,巴基斯坦政府终于下决心改革。但政府的想法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其中最大反对声音居然是因为骆驼。

——在巴基斯坦,有很多的骆驼车,而骆驼都有走老路的习惯,指望这些倔强的家伙改变行路习惯几乎是不可能的。于是,巴基斯坦政府只好向骆驼投降。

从“右”到“左”的惟一例外

在“左右阵营”开始确立后,发生过“左右立场”动摇的基本都是由“左倾”变成了“右倾”,日本的冲绳是惟一例外。二战结束后,日本和美国签订了《旧金山和约》,将冲绳交由美国托管。由于美国的原因,冲绳的车辆一律靠右行。

1971年,美国将冲绳归还给了日本。由于日本属于坚定的“左派”阵营,冲绳的“右倾”问题一直是日本政府亟待解决的大事。但由于习俗的强大阻力,日本政府直到1978年,才彻底将冲绳交通“右倾”的问题解决。这时,日本将分裂了20年之久的“左右阵营”重新统一,再次做到了“车同轨”。

道路交通的“一国两制”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在交通规则上属于“左派”,而内地则是“右派”。于是,1997年香港回归,在道路交通问题上,内地与香港也采取了“一国两制”的解决办法。内地车辆进香港,则遵循香港的靠左行驶。反之,香港车辆进内地,同样也得入乡随俗。

这样一来,就产生了诸多的不便。虽然在香港与内地的交界处立有明显的界别标志,但由于交通的繁忙,相对而来的两列车队很难在入境的同时,改变车行路线。于是,人们想出了这么一个解决的办法。即在深圳与香港的交界处修建了一座特殊的桥梁,入境的汽车只需要按照原有的路规行驶,经过桥梁的巧妙转接后,“右倾”的汽车到了香港自然“左倾”,而“左倾”的则变为“右倾”。

即便如此,两地司机置身异地后依然会觉得不适应。想想吧,当习惯了靠右行的您,到了香港突然改为靠左行,难道不时刻担心迎面来车与您撞个满怀吗?因此,两地的司机换身相处时,车速都开得相当缓慢,除非长时间的异地驾驶将这种习惯完全改变。

举例:
德国:严惩违规与培养守法意识并举

德国拥有8000多万人口,而汽车的保有量高达5000多万辆。因此,合理的道路交通管理非常重要。严格处罚交通违章、保护交通参与者正当权益、营造人人遵法守则的社会氛围是德国治理交通齐抓并举的方法。

德国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法规主要包括《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许可法规》和《刑法法典》。这三部法规有各自明确的适用范围,规范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尺度和透明度,规定了执法者和违章者的权利和义务。

在处罚手段上,德国警方一方面严格执法,但另一方面又不给肇事者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在德国,交通违章处罚只是一种惩戒措施,树立良好的遵法守则意识和素质才是根本。德国人遵守纪律,这也体现在交通上。绝大多数车辆都遵守行车规定,几乎见不到违章行驶造成堵车的情况。行人也十分遵守规定,极少有人乱穿马路而阻塞交通。

德国的驾校强调教学质量。学员首先需要参加理论课学习,掌握各种交通规则,为实战作准备。通过老师的授课和课堂练习,学员不仅掌握了基本的交通规则,更重要地树立了牢固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在实际驾驶训练中,教练会结合实际路况,向学员灌输许多良好的意识。其中,提醒最多的是:驾车人不仅要保护行人、尤其是孩子的安全,还要尽量不让他们受到不必要的惊扰。

当行人正在或将要穿越斑马线的时候,车辆要停驶或低速行驶,等待行人过去;车辆要拐弯时,如果车辆和行人都碰到的是绿灯,一定要让行人先过。

在柏林,一半以上的街道都限速30公里,由于驾校养成的习惯,进入这些路段时,驾车者会下意识地注意一下车速表,调整好行车速度。

法国巴黎:宽松而有序

在法国开过车的人都有一个印象,那就是马路上基本见不到警察,即便是首都巴黎也不例外。巴黎以道路复杂出名,其放射形的街道让人眼晕,路口的红绿灯也常让人不知所措。由于交通管理人性化,司机也相对守规矩,巴黎虽然车辆密集,但其交通状况仍基本保持通畅。

在政府管理层面,巴黎加强交通管理的经验主要有两条:一是充分利用“电子警察”,加强威慑力度;二是强调人性化的交通管理。

在巴黎街头,人们随处可见高悬在灯柱上的车辆监视器,它们是路面违章信息的主要收集者。这些摄像头拍摄到司机违章或超速的图像后,立即将有关信息传到交通管理中心。交管中心则根据车牌号注册的住址,视不同情况向违章者寄发不同金额的罚单,通常违章停车罚款35欧元,超速罚款90欧元。因为无法确定违章者是否是车主本人,因此交管中心只寄罚单而不对司机扣分。

为防止交管部门通过多寄罚单而牟利,法国接收交通罚金的部门是地方税务局而不是交管局。因此,法国绝对不存在交通警因多开罚单而拿奖金的现象。

法国交通管理的主要特点是“立法细而执法粗”。一般来说,只要违章不是很明显,只要没有严重影响交通,交管部门一般不会向轻微违章者寄罚单,但罚单一旦寄出则必须收到效果。

与“电子警察”一样,人性化管理也是巴黎民众对民警的要求。巴黎因为车辆过度密集,街道又狭小,因此非常容易形成堵塞。对此,警察逐渐形成了“两不罚共识”———轻微违章但不影响交通者不罚,交通高峰期尽量不罚。如果是出于合理行车的原因,没有人会因为压实线或红灯前停车越过停止线而受罚。

警察们认为,巴黎道路情况复杂,即使是熟知道路情况的警察都可能犯错误,何况普通百姓。此外,巴黎街道狭窄,遇有违章停车、修路等特殊情况,压实线或走公交车道等违章行驶则是在所难免。因此,在可以不罚款的时候罚款,无异于制造交通堵塞。巴黎警察只对两种情况“罚你没商量”———一是严重超速,二是违章停车,前者通常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后者则是路面堵塞的重要因素。

当然,警察执法宽松并没有导致巴黎人乱开车。为了人身安全和避免多交保险金,法国人开车大多极守规矩。

英国:“电子眼”举措收效良好

上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就引入“电子眼”设施,力图通过使用“电子眼”改变驾车者的不良驾驶行为,限制车速,杜绝闯红灯现象,从而减少事故伤亡。2000年,英国将“电子眼”推广到全国,并允许将超速得来的罚款用于支付监测、执法等开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这一举措取得良好效果。

在英国,人们把监控超速和闯红灯的“电子眼”统称为“安全摄像机”。英国在道路上共安装了6000台测速相机,其中多数设在城市一级公路上。测速相机通常安装在高架上提醒车辆限速。英国的“电子眼”都安设在醒目地点,并配备统一的黄色标志。如果驾车人发现“电子眼”设在隐蔽处,可以向有关当局投诉。另外,根据英国交通部的规定,如果一个路段在过去3年中每公里发生了至少2次车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就可以采用移动“电子眼”实行监测。

2003年,英国交通部对“电子眼”运作3年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结果表明取得了以下良好效果:一、“电子眼”使车速明显降低。在新安设“电子眼”的路段,超速行为减少了32%,在安设“电子眼”的固定路段,超速行为减少了71%;在移动“电子眼”监测路段,超速行为减少了28%。二、伤亡事故减少了40%。每年因超速而死亡和受重伤的人数减少了870人,轻伤人数减少了4000多。以2003年为例,英国全国死于高速公路事故与郊区公路事故者共有2074人,比过去有所减少。

新加坡:“电子警察”无处不在交通管理井然有序

新加坡是一个美丽的城市国家,拥有约80万辆机动车,其中约50万辆为私家车。在这样一个岛国城市里,交通路口很难看到交警的身影,但交通十分顺畅。即使在最繁忙的时间和地段,汽车也能以50公里左右的时速行驶。

新加坡很少发生交通堵塞主要得益于遍布大街小巷、十字路口和主要公路干线的24小时值勤的“电子警察”。正是它们的“火眼金睛”,使狮城的交通井然有序。新加坡的“电子警察”是指交管部门在交通路口、公路交通干线及停车场等重要地方安装的电子监测系统和道路电子收费系统(ERP)。

新加坡交管部门安装电子监测系统的目的是保障交通网络的通畅。交通控制中心通过高速公路上布设的摄像机传来的信号在屏幕上监视公路交通情况,及时指挥交通应急分队前往清除故障和疏导交通。此外,这些信息还会出现在高速公路的显示设备上,向司机提供实时警告,帮助他们选择顺畅的行车路线。

此外,为了控制高速公路、市区或其他繁忙地段的车流量,新加坡在1998年还开始在全岛设立了道路电子收费系统。在新加坡注册的汽车和摩托车无须再购买行车证,而是在汽车里安装上电子阅卡器。只要将现金智能卡插入阅卡器中,汽车在驶过电子闸门的瞬间,门上的无线电信号就会从智能卡中扣除应交的费用。车主可通过设在银行、指定商店或加油站的机器往卡里加钱。如果忘记将卡插在阅卡器中或卡里钱不够,不但阅卡器会发出信号提醒,具有自动识别功能的电子闸门还会记录下汽车违规的地点和时间,车主不久后便会收到一张罚款单。目前,电子收费系统也开始大量被引入新加坡的各个停车场。

道路电子收费系统的最大好处是可根据不同地段、时间和车辆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灵活收费。交通繁忙时,公路的使用费就会高一些,占用路面较多的大型车辆因降低车流量和车速也会被征收较高的使用费。像新加坡最为著名的商业街乌节路,由于近来车辆太多,政府就曾设想增收通行费用,减少汽车流量。

在有些路段,交警还增添了新型便携式数码摄像机,加大对超速驾驶的治理。

在新加坡,只要电子眼记录下了违章车辆和司机,执法起来可谓六亲不认,罚你没商量。交通违规者除了要交罚款外,还可能面临被吊销驾照甚至坐牢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