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箭狩猎吧:工伤问题厂方如此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30 02:47:08
我2005年1月受伤,右肱骨下段骨折,右尺挠骨中段骨折,认定为工伤,住院期间费用都是由单位承担,且由认定工伤起发放本人12个月工资,第一次手术期间曾一次性给予我本人1800多元的营养及护理费.
到2006年1月拆除内固定,2006年4月通知我去做伤残等级鉴定,被认定为8级伤残,单位不服,到省里上诉,6月我接到省里鉴定委员会的29日再鉴定通知.
期间除上述1800元以外并无任何赔偿.
时间跨度长达1年半,且6月29日去鉴定之后还要等多久还不知道!
请问单位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合理 合法吗?
到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因该通过什么机构向单位索赔?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我该跟谁要?
另外我说的发给我12个月工资是从我受伤不能上班起 每个月发给我以前的平均工资 一共发了12个月!

回答:海天一色
智者
4月15日 19:59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只有出现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时,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这就是说,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因此,虽然该工人有路不走,违规操作,导致受伤,但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以及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不清楚你所说的“手掌弄断”是什么程度?因此,只能大致判断会在
八—十级伤残,即重可能八级,轻可能十级,关键需要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后确认。工伤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单位的做法应该说是合法的 。单位有权对伤残鉴定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