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台上的刀枪 歇后语:求关于中华民国的立法成就,一道论述题,重点放在六法全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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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主要法规汇编。最初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6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除6项法律外,还包括各种单行条例。《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1949 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这一指示,向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法律的训令,《六法全书》至此被废。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
  ●周 农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以三民主义作为指导思想,以德国、日本以及瑞士等西方国家的法律为蓝本,并在修正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的民事法律思想进行了批判的继承。在此基础之上,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在社会本位思想指导下,采取国家干涉主义原则,对西方资本主义早期的司法三大原则进行了积极的限制与修正,将国家整体利益置于国民之上,强调“社会之安定”、“经济事业之保养”,以及“社会各种实现利益之调节平衡”,从而实现“谋求全体人民共同幸福”的理想。
  南京政府初期的民事立法,汲取了清末修宪以来的立法经验,基本上改变了此前立法中仅将旧有的判例、习惯、法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整理,从形式到内容上都具备了现代民法的特征。当时胡汉民在《民法物权编精神》中指出:“在我们所订的民法物权编中,还有典权一项,为世界各国所没有的。我国旧草案,也想不要它。但经我们再三考虑之后,觉得不动产典乃是我国固有的习惯,与外国不动产以为担保权的,很有不同。”这是对保护人民财产权力的一种体现。
  南京国民政府继承与改造中国这一传统的物权时,摒弃了典雇妻女、典妻产子、得子放赎的封建陋习,而使之成为一项具有当时中国特色的,并适应封建农业经济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担保制度。
  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在《亲属法先决各点审查意见书》中,就亲属的改进确立了立法原则,据此规定,“查亲属之发生,或基于血统,或基于婚姻,故亲属之分类,应定为配偶、血亲、姻亲三类。”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关系是夫为妻纲,而在南京政府的民法中依据“中政会”的立法指导原则,基本改变了这一社会传统。在民法亲属编婚姻章中,关于婚姻关系的条款里体现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并规定了结婚的限制范围、结婚的法定年龄。
  在废除中国封建宗法宗族制度的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又创立了新型家制。1930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查意见书认为“家制应设专规规定之。”而家庭的确切概念,应以永久共同之生活为目的而居聚之亲属团体。
  在亲属、继承两篇法例经立法院通过后,胡汉民在立法院又进一步讲述《民法亲属继承两篇中之家族制度》,对于我国继承制度的改革,胡汉民阐述道:对于亲属分类,除配偶外,分亲属为宗亲、外亲、与妻亲三类。此种分类法,是封建社会以男系为主的宗法制产物。在新民法中则应尽行改革,代之以血统及婚姻为主,应分为配偶、血亲及婚姻三类;在遗产继承上也应废除封建的宗祧继承。
  此后,在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继承编”中,彻底地否定了宗祧继承制度,强调在继承上男女地位的平等;明确规定了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并采取了特留财产制度。但是,“继承编”也仍残留了一些封建继承观的影响,如有关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认。
  南京政府的民法立法中屏弃了宗祧继承、男尊女卑等传统陋俗,建立了现代意义的家庭关系。但由于封建传统在人们心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影响,故而当年的民事立法中仍然无法避免地保留了一些固有的传统习俗。虽然如此,在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所完成的从立法到司法的一整套民法制度,还是最终取替了封建的旧制,在形式上建立起了现代中国的民法体系。
  http://www.unity.cn/2936/cc3.htm

  南京国民政府对西方社会本位民事立法思想的继承与改造
  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Print.asp?id=1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