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专升本:对于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分析国内国际标准的区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4/28 08:43:03
能否有详细的解答,谢谢了

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货物受到毁损的侵权行为之债。

  对这类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法院地法、航空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以及乘客取得机票地法或货物托运地法。

  由于各国对这类侵权行为(即第3类)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如美国主张,航空运输对乘客的伤亡,承运人如有过错,才负赔偿责任;而瑞士航空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应承担无过失责任。因此,为协调各国法律的不同,在该领域出现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三个,即1929年在华沙缔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1964年生效的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城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除此之外,还有1966年《蒙特利尔协定》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

  在上述这些公约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主要公约。在此,仅以《华沙公约》为主,将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简述如下:

  1.《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1条、第2条作了规定。

  (1)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2)“国际运输”是指当事人所签定的运送合同所约定的起点和终点应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内;或起点和终点虽在同一缔约国内,但约定中途必须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内有约定的径停点;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合同各方均认为是单一业务活动的,则不得因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同是在同一国的领土内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3)某些国际运输不适用《华沙公约》。
  根据国际邮政公约所办理的信件和包裹运输;
  航空运输企业为了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
  在特殊情况下所作非常运输,如为科学探险或紧急救助而作的运输。
  2.承运人的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华沙公约》规定了三项原则,即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免责禁止原则。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旅客的人身或财物受到损害,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须负赔偿责任。只有在承运人能够证明他没有过失或证明损失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或自助所造成,才得以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该原则体现在《华沙公约》第17条、18条和19条中,具体内容如下:
  对旅客造成的损失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须负责任;
  对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是发生在航空器运输期间,承运人负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了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承运人如果能证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须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可免责;
  损失是由于驾驶上的、航空器操作上的或领航上的过失,而且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也不负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的,法院也可按自己的法律规定(即适用法院地法),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华沙公约》实行的这一原则是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只有在承运人自己举证他没有过失或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所造成时,才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这种规定也可以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一般的过失责任制中,致害人的过失是由受害人举证的,受害人如不能举证,即使其受到损害了也不能得到赔偿。由谁举证,对侵权行为诉讼的影响很大。《华沙公约》之所以规定由承运人自己举证,是由航空运输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为了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由受害人举证是很困难的,有时是不可能的。

  (2)有限责任原则

  《华沙公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但是也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物品的损害赔偿仅负有限责任。《华沙公约》第22条规定:
  运送旅客,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为限(1955年《海牙议定书》改为25万法郎)。但旅客也可以根据他和运送人之间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责任限额;
  在运送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和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
  对旅客自己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以5000法郎为限;
  如果法院认定这种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就无权引用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根据《华沙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即使受到两次以上的损害,其可得到的赔偿额仍以12.5万法郎为最高限额;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权人对同一旅客损害的求偿时,各请求权人的求偿额之和仍不得超过12.5万法郎。

  (3)免责禁止原则

  为了避免承运人利用自己特殊地位与旅客订立免责条款,使《华沙公约》保护旅客利益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从而破坏该公约的责任体制,《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和32条规定,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运输契约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害发生以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契约各方借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者变更管辖权的规定,均不发生效力。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

  《华沙公约》第28条规定,旅客可以(有权)在下述法院间选择管辖,即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向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程序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诉讼时效应从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追诉权。

  《华沙公约》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

  4.我国关于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关于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用航空法》中。该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对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故致使旅客死亡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专门规定。

  航空新规:人身伤害赔偿最高40万http://www.nxnet.net/newspaper/2006-03/02/content_364993.htm
  从2006年3月28日开始,乘客在乘坐国内航班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最高可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近日,民航总局正式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根据新《规定》,航空公司对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同时
  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解读1新《规定》做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⑴扩大了适用范围。原《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新《规定》除规定了旅客身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外,还规定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⑵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原《暂行规定》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

  ⑶确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及时调整机制。新《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2

  航空公司最高赔偿40万

  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空难,航空公司将为每位乘客多支出赔偿款4.7倍。

  1989年《规定》中明确人身伤害最高赔偿2万元,是以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28元人民币、农村劳动力收入为777.8元人民币为依据,按照遇难者平均30年收入计算的。

  到新《规定》实施前,乘客如果在国内航班发生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仍然按照1993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赔偿限额是7万元,已经有十多年未作调整。一直以来,这个赔偿标准就广受争议,业内人士早就提出,要根据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提高理赔限额。在大连空难、包头空难中,航空公司已经突破了7万元的上限,大连空难每名旅客的赔偿额达到20万元,包头空难赔偿额更是达到21.1万元。

  新《规定》40万元的依据是,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按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

  “同时,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还考虑了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及其他法律相协调,与外国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相协调。40万元限额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解读3

  买了“航意险”不会减少赔偿

  新《规定》中规定,发生人身伤害的旅客,如果向保险公司买了航空人身意外险,并不能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此,袁耀辉司长解释说,旅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航空公司仍应按照《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4

  外籍旅客赔偿高于国内旅客

  “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国内航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袁耀辉说,“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记者了解到,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普遍遵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表明,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40万元的水平。

  “40万元限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仍有限;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航空运输损害应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相协调,与世界各国国内航空损害赔偿相协调。这是新《规定》确定40万元的原因,也是二者不同的原因。”袁耀辉说。

  解读5

  精神损失按照民事法律赔偿

  针对精神赔偿问题,袁耀辉说:“本《规定》是关于航空承运人对于旅客、货主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身体、行李、货物损害时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航空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则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6

  航班延误赔偿额度没有变

  在国内航班中,对于大多数乘客来说,最经常发生的事是航班延误。尽管已经有深圳航空等公司推出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但是在政策面上,民航总局并没有做过具体的规定。

  对此,袁耀辉司长表示,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航班延误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航空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或者相关机构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失,那么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7

  以前空难不适用新规定

  由于新《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06年3月28日,因此,民航总局表示,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才适用新《规定》。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根据新《规定》,外国籍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或者物品损害,赔偿标准和中国人相同。袁耀辉表示,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影响

  民营航空门槛提高

  从去年3月份开始,国内的民营航空公司开始陆续起飞。相对于国航、东航、南航等三大航空公司来说,民营航空公司的资金少、实力弱。此次民航总局提高国内航线的赔偿额度,对于这些民营航空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以春秋航空公司为例,一直在走低成本航空公司的路子。记者致电春秋航空公司,其新闻发言人张磊对于即将实行的新《规定》,表示还不清楚,因此不愿意发表任何看法。

  而对于新《规定》是否会增加民营航空公司的负担,中国民航学院李艳华教授表示,航空市场具有国际性,新《规定》对于所有的航空公司来说,都是一个门槛。民营航空公司必须接受这种客观的现实。

  国际民航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http://cache.baidu.com/c?word=%BA%BD%BF%D5%3B%B3%D0%D4%CB%3B%C8%CB%3B%B6%D4%3B%C2%C3%BF%CD%3B%C8%CB%C9%ED%3B%C9%CB%CD%F6%3B%B5%C4%3B%C5%E2%B3%A5%3B%B1%EA%D7%BC&url=http%3A//www%2Egjf%2Eecupl%2Eedu%2Ecn/display%5Ftopic%5Fthreads%2Easp%3FForumID%3D30%26TopicID%3D299%26PagePosition%3D3&b=0&a=72&user=baidu
  2002年《雅典公约》赔偿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影响http://www.86lawyer.net/user1/lpliuping7510/archives/2006/240.html

从3月28日开始,乘客在乘坐国内航班时,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最高可获得4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近日,民航总局正式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根据新《规定》,航空公司对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赔偿责任限额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同时
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解读1新《规定》做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⑴扩大了适用范围。原《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新《规定》除规定了旅客身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外,还规定了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和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⑵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新《规定》将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原《暂行规定》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人民币。

⑶确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及时调整机制。新《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赔偿责任的调整,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2

航空公司最高赔偿40万

从过去的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这意味着一旦发生空难,航空公司将为每位乘客多支出赔偿款4.7倍。

1989年《规定》中明确人身伤害最高赔偿2万元,是以198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828元人民币、农村劳动力收入为777.8元人民币为依据,按照遇难者平均30年收入计算的。

到新《规定》实施前,乘客如果在国内航班发生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仍然按照1993年《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赔偿限额是7万元,已经有十多年未作调整。一直以来,这个赔偿标准就广受争议,业内人士早就提出,要根据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提高理赔限额。在大连空难、包头空难中,航空公司已经突破了7万元的上限,大连空难每名旅客的赔偿额达到20万元,包头空难赔偿额更是达到21.1万元。

新《规定》40万元的依据是,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1.6元人民币,2005年预计为10450元人民币。按遇难旅客30年的收入计算,再加上遇难旅客丧葬费、家属往返食宿费等。

“同时,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限额太高,企业也难以承受。”新《规定》确定限额为40万元,还考虑了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及其他法律相协调,与外国国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相协调。40万元限额比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运损害赔偿限额高出较多,也高出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赔偿限额。

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

解读3

买了“航意险”不会减少赔偿

新《规定》中规定,发生人身伤害的旅客,如果向保险公司买了航空人身意外险,并不能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此,袁耀辉司长解释说,旅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险,并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后从保险人处获得了赔偿,这种赔偿属于旅客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不能因此免除或减少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航空公司仍应按照《规定》在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4

外籍旅客赔偿高于国内旅客

“对于航空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是以运输性质属于国际航空运输还是国内航空运输来划分的。国内航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赔偿责任,不论旅客国籍是外国籍还是本国公民,均按我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标准在法律上是相同的。”袁耀辉说,“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记者了解到,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普遍遵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个规定表明,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40万元的水平。

“40万元限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航空公司的承受能力仍有限;必须兼顾国家、企业、公民三者利益;航空运输损害应与我国其他有关损害赔偿限额规定相协调,与世界各国国内航空损害赔偿相协调。这是新《规定》确定40万元的原因,也是二者不同的原因。”袁耀辉说。

解读5

精神损失按照民事法律赔偿

针对精神赔偿问题,袁耀辉说:“本《规定》是关于航空承运人对于旅客、货主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受身体、行李、货物损害时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航空事故给乘机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则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6

航班延误赔偿额度没有变

在国内航班中,对于大多数乘客来说,最经常发生的事是航班延误。尽管已经有深圳航空等公司推出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但是在政策面上,民航总局并没有做过具体的规定。

对此,袁耀辉司长表示,按照民航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航班延误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航空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或者相关机构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损失,那么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新《规定》中并未规定延误赔偿的限额问题,对于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仍按照民航法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7

以前空难不适用新规定

由于新《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06年3月28日,因此,民航总局表示,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起发生的空难赔偿或对旅客、货主的各种损害赔偿,才适用新《规定》。之前的空难赔偿或各种国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按照原《暂行规定》执行。

根据新《规定》,外国籍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如果发生人身伤害或者物品损害,赔偿标准和中国人相同。袁耀辉表示,在具体理赔中,航空公司可能考虑对收入高的一部分外国旅客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航空公司的事。

影响

民营航空门槛提高

从去年3月份开始,国内的民营航空公司开始陆续起飞。相对于国航、东航、南航等三大航空公司来说,民营航空公司的资金少、实力弱。此次民航总局提高国内航线的赔偿额度,对于这些民营航空公司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以春秋航空公司为例,一直在走低成本航空公司的路子。记者致电春秋航空公司,其新闻发言人张磊对于即将实行的新《规定》,表示还不清楚,因此不愿意发表任何看法。

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