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落户政策:宪法和民主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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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这是一个法理问题:
就中国宪法来讲: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其历史文化久远而深长,光辉灿烂的成果并未因清政府的腐败与无能而洗刷掉。相反地,为中国人民长期以来为争取自己的民族解放进行着前仆后继的英勇斗争,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的新中国,根据当时国际、国内严峻的形势和建国后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情况,要想巩固自己的政权,就必须依靠广大人民制定一部符合当时中国国情、体现人民民主性质的大法。
宪法的制定要立足于国,使制定出 来的宪法反映本国国情,符合本国实际,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制宪权应归属于人民,人民是制宪权的主体。因此,在制定宪法时,必须贯彻民主的原则和方法,不仅要使它贯彻到宪法的条文中,而且要贯彻到宪法的整个制定过程中.正如叶剑英所说的“民主立法是我们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对宪法的修改,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参加着项工作。”(5)因此,我国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始终贯彻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以下是民主制度在我国不同时期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由于历史条件所决定,民主制度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很难具体体现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是当时全国人民的共同心声,是一部积聚广大民众思想,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它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作为国家性质,是新中国宪法史上的一大重要成果。刚刚建立的新中国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影响,国内形势严峻,所以,此后颁布的“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没有对宪法的进一步完善做出更多的革新,尤其是“七五宪法”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严重地不相适应。“八二宪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即我国的现行宪法,它是我国在长期的实践与工作中对宪法不断完善的很好总结。在现行的宪法中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说,“八二宪法”是前面三部宪法的精华与浓缩。它将公民权利首次提到国家机构的章列之前,应该说,“八二”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已经相当进步了,这也表明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以宪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化、法律化。公民地位排在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思想。现行宪法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高举改革开放的大旗,发扬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体现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立宪取向。它的诞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深刻的蕴含了主权在民的价值取向的实践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