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妇科专科医院: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2 19:17:24
新的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从公司组织结构来说,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这样就有点矛盾了,如果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来担任,对外要负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税务机关、登记机关隐瞒真情,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
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真正管理企业,如果企业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定代人承担,这样对法定代有人不是很不公平吗?
假如一个公司由甲、乙、丙三个人组建,他们的股份分别为60%,30%,10%,如果章程规定由出资最少的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利润按资比例分配,甲任公司的总经理,而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基本由甲在负责,请问这种规定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吗?请详细说明,谢谢!!!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不限于经济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是法人,看他的营业执照就知道,如果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就是企业法人,如果营业执照上没有法人两字,肯定不是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不真正管理企业,有相应法律后果仍要承担相应责任。这没什么不公平的,法定代表人本来就应该亲自管理企业,如果不亲自管理企业也应该委托其信任的人管理,并进行相应监察。如果什么该做的都不做,承担责任不应该吗?
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自己事,你说的方式并不违法。不过,如果不想管公司,又不想负责任,最好是不要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为好。

即使是由甲来负责,但是你要明确一点,公司所有对外事务签字必须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如果丙认为该事由违法,丙可以拒绝签字。另外,如果是公司重要决定,肯定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全体决议的表决,所以风险并不比以前的公司法的风险大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