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顺丰电话:简述现代公司三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品牌网 时间:2024/05/06 16:44:05

法人所有权是随着近现代公司法人的成熟而形成的。从事经济活动的单个个人无论在财力、智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均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因而需要联合起来从事较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公司法人应运而生。近现代公司制度的确立以近现代公司三原则合为一体为标志,即法人人格自由取得原则(freely obtainable corporate personality)、 合股原则(the joint stockprinciple )和有限责任原则( limitedliability)应市场经济要求而必然地、密不可分地结合成一体,塑造了以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为典型形态的现代公司。建立在三原则之上的近现代公司孕育了法人所有权制度,这种公司法人所有权是对包括合伙共有在内的自然人所有权的飞跃。这种飞跃是在19世纪后半期逐渐完成的。
公司所有权显然是个人所有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即当个人所有权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情况下有着风险和经营规模等局限性的时候,公司所有权方作为强化个人所有权的一种工具而发展起来,因而个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必然有着极不相同的社会经济意义。个人所有权是一种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自法权产生以后所有权的保护倍受重视,以及由排他性、一物一权等内涵所构成的所有权制度自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一直被奉为所有权的根本内容,这显然是由个人所有权的价值和功能所决定的理智选择,而不是一时好恶的随心所欲的结果。个人所有权具有定分止争、明确人己之财产界限之类的一般功能外,尤其是其促使资源优化配置、鼓励财富积累的功能极为迎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当财产归个人独立支配时,出于获益最大化的偏好和本能,个人会殚精竭虑地将自己的财产运作到最恰如其分的地方,并在有利可图时随时通过转让获取收益,资源由此流向使用效率最高者那里,因而个人所有权的终极性能够使资源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达到物尽其用。同时,明确财产归属于个人并由法律保障其不受侵害时,所有人就有动力发奋努力,去创造和积累财富,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正如政治经济学家萨伊所说,“就政治经济学说,它只把财产所有权看作鼓励财富积累的最有力的因素。”
公司法人所有权显然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它是克服个人所有权局限性的产物和工具,但又源于个人所有权;它对个人所有权具有排斥性,但这种排斥非但不是对个人所有权的剥夺和否定,反而是个人所有权的延长和扩张。公司不过是股东获利最大化的一种工具和制度设计,个人出资设立公司是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资产增值,公司所有权也不过是调和股东获利最大化与维护交易安全的产物。首先,肯定公司所有权可以把分散的出资财产归于统一的法人支配之下,实现法人经营的灵活和效率,通过其规模经营、有限责任等为股东带来最大的利益。其次,将公司财产归属于股东所有,并排斥股东的直接支配,可使公司拥有稳固的财产作为对外交往的担保,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实现上意味着本该由股东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给了社会(债权人)承担。为平衡利益关系,法律遂让股东付出让与出资财产所有权的代价,使债权人具有公司财产担保的预期。但是,公司毕竟以股东利益为终极关怀,在肯定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又赋予股东股权即股东按其出资额所享有的分取红利、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尤其是股东通过股权享受各种扣除后的收益。因此,公司所有权只具有中介意义,即是股东获利最大化的中介。
公司法人所有权是为更好地实现个人所有权而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的实施形式,公司的资产增值并不当然来自公司享有所有权本身,而来自于股东对公司资产增值和经济效益的关心。正是由于获取公司盈余的刺激,股东才会对公司运营极度关心,才会积极选任优秀的经营管理者和罢免不称职的经营管理者,确保公司高效运转。包括所有权制度在内的整个公司制度都不过是适于传达股东资产增值冲动并最终更好地实现股东个人所有权的工具。而且,公司并不因享有所有权而当然地具有内在的资产积累冲动,其资产积累仍取决于股东意志,并服从于股东获利最大化的需要。因此,承认公司(企业法人)所有权不但不会削弱和否定个人(或者作为出资者的国家)的所有权,而且最终只能强化股东(出资者)的所有权。
(二)正确评价法人所有权对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
我国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最终归宿是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这种法人所有权同样不是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中介意义上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以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利益为终极关怀,出资者则通过股权的享有实现终极利益。法人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扩张和延长,承认法人所有权决不会削弱或否定出资者的利益,而只能强化出资者的利益。那种认为承认企业所有权就会损害或否定国家所有权并最终导向私有化的主张显然是危言耸听,不合实际。但是,也不能把法人所有权的作用神圣化,承认法人所有权是建立现代企业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和灵丹妙药。现代企业的高效运作固然借重于法人所有权、分权制衡的组织机构等科学结构,但更取决于这些结构背后的内在机制,尤其是股东对公司营运的关心及股权约束激励机制。我们必须正确认识法人所有权的意义。
在我国,肯定法人所有权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实现法律关系明晰化。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 又是交易的后果,肯定法人所有权后,法人之间的财产让渡成为所有权的让渡,法人同时享有作为交易结果的受让而来的财产所有权,法人转让和持有财产中的产权关系因而明确,企业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再受种种不透明的和不必要的约束,也消除了经营权让渡上的种种模糊性。
2. 使出资者(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的独立人格立于坚实的财产基础之上。出资者的有限责任是由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而换取的,法人的独立人格也因享有所有权而具有彻底性。承认法人所有权能够使法人财产固定化,既能阻隔出资者以所有人身份进行支配,又为企业的债权人提供一般担保,是在有限责任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谋求公平的财产支点。
3.使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名实相符,名至实归, 使法律概念和制度科学化。法律概念都是以其高度的精确性反映客观事物,将具备所有权实质的财产权有意地回避所有权之名,无异于指鹿为马,徒增概念上的混乱模糊,因而我们必须还法人所有权的本来面目。
4.使用法人所有权一词表述法人财产权制度可收举重以明轻之效,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节约。企业作为独立的人格化的法律主体,既可以享有所有权,又可以享有债权、知识产权,甚至人身权(如名称权)。法律规定这些权利时不必面面俱到,只要抓住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权利进行定性,其他权利就不言自明了。财产所有权无疑最具典型意义,即所有权既是债权的前提,又是债权的结果,企业发生债权是为了更好地取得或利用所有权,享有所有权就当然能够享有债权;既然企业可以作为所有权主体,那么当然也可以作为他物权、知识产权乃至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法律不必试图以宽泛的法人财产权涵盖所有财产权,只要明确享有所有权,对其民事权利的享有也就不言自明了,此即举重以明轻的立法技术和法律解释技术。